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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的通知


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李鹏总理关于“开发区是新事物,新事要新办。要敢于试行新的机制,新的制度”的指示精神,为了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努力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现将《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即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开发区)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行使综合经济技术管理职能,统一领导开发区的建设,管理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科技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和各项优惠政策。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开发区法规体系。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的落实。
(四)负责有关开发区内的各项综合改革方案的审定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的权限
(一)有关开发区建设的各项经济技术管理事宜,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作出决定,并代表市人民政府责成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决定从速办理。
(二)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按本市审批权限,对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高新技术项目,负责审查立项,组织可行性论证评估和审批,有关部门应予协助配合。
(四)管委会对开发区中心区和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可按本市审批权限审批。
(五)对在开发区新办的企业,市工商部门按管委会审批文件,给予办理工商登记。
(六)在开发区成立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在自治区下达的专项指标内,组织评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按管委会批件复审发证。
(七)有权任免开发区管理机构副处级以下干部。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是开发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管委会授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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