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八种企业经营方式的试点方案。企业选择拨种试点方案由企业主管局组织企业申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
附:企业八种经营试点方案
方案一:改组或新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改组或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和经营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对企业股份化认识统一,团结协作好,知识结构合理;
3、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等级技工比例较合理,有一支较强的企业管理队伍。财务管理力量较强;
4、企业经济效益好、具有改组前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和改组后三年预测均能盈利,且资金利润率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和债券利率;
5、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 500万元人民币。
(二)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企业的产品发展方向和经营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有明确可行的生产项目或经营范围;
3、有可行的经济效益分析,其投资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和债券利率;
4、主要发起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有较强的投资决策能力;
5、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改组或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法
1、企业改组或新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采用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方式。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时,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他股份可以定向向其他法人发行,经批准可以向本公司职工发行内部股。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时,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他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发行。
2、企业新建时可将多方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发行股票(股权证),建成股份有限公司。
3、国营老企业需新增投资时,先将原有资产进行评估,按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35%的原则,确定发起人所占的股份额,单独或与其他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老企业股份化改组。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优惠政策
l、对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家规定的24—33%税率征收所得税后,试点期间参照企业原承包合同确定的上交利润总额,确定合理的所得税返还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缴纳所得税后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免交“两金”。
3、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时,工资总额可以全额浮动,自主管理。
方案二:改组或新建有限责任公司
一、改组或新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和经营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除原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还必须有一个以上,30个以下的其他股东。新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二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设立;
3、企业预测的经济效益良好;
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限责任
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生产经营性公司25万元人民币;
(2)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25万元人民币;
(3)商业零售性公司15万元人民币;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5万元人民币。
二、改组或新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办法:
参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办法,但不发行股票(股权证)。
方案三:改组或新建股份合作公司
一、改组或新建股份合作公司的条件:
l、改缉为股份合作公司的企业原则是集体企业或国有,小型企业;
2、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必须征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
3、股份合作公司中国家股和全民所有制法入股,两项股份占股份总额比例不得超过49%;
4、新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起人主体必须是集体企业。
二、改组或新建股份合作公司的办法:
(一)老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办法:
l、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2、对企业资金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核定企业全部资产,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企业、资产权属;
3、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验证和评估;
4、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5、向市体改委提交改组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
6、由市体改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新建股份合作公司办法:
l、发起人召开发起会议,签署设立股份合作公司协议书,确定办理申报手续的发起人代表;
2、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公司章程,准备申请设立公司的各种资料、文件;
3、由发起人代表向市体改委提交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
4、由市体改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有关手续。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的优惠政策:
l、企业现行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24%的,按现行标准征收;高于24%的按24%征收。
2、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给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方案四:比照“三资”企业经营方式试点
一、试点的条件:
1、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总产值25%以上;
2、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班子团结协作,富于改革、开拓精神;
3、企业整体素质较好,管理基础扎实,内部改革成效显著。
二、试点的内容:
除执行自治区桂政发[1992]24号文件各项政策规定外,还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三资”企业的方针政策和经营管理规定。
1、凡符合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投资方向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自治区和南宁市综合平衡的,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企业在县(区)的,由县(区)政府审批。
2、试点企业经批准进口的自用原料和设备、部件,可享受“三资”企业的待遇,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合同验放。
3、试点企业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在国外举办洽谈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也可以到国外承揽工程、输出劳务、技术、设备。
4、试点企业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业务人员,可按“三资”企业出国人员的办法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的,由市政府授权企业审批,不再进行政审,有关部门凭市政府批文办理出国手续。
5、试点企业可参照外资企业模式,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除厂长(经理)由政府授权部门任命或确认外,副厂级以下行政管理人员一律由企业自行聘任。允许试点企业聘请国外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工资待遇按国际惯例办理。
6、试点企业可以选择“三资”企业的任一种分配形式,在确保完成各种承包指标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管理。
方案五:比照乡镇企业经营方式试点
一、试点对象:
国有小型亏损企业、集体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企业。
二、试点办法:
l、申请试点的企业应通过招标、投标产生合格的经营者。报主管部门确认。试点方案由市体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局、税务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2、试点企业要进行全面审计,原则上以1992年底作界线,弄清企业盈亏情况,清产核资。试点后政绩的考核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
3、试点企业应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采用集资等多渠道解决企业的发展资金。财政部门应组织资金扶持这些企业的发展,金融部门要根据试点企业发展需要,安排一定规模的设备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外引内联的方法引进外资,对引进资金有功人员按本市规定给予奖励。
4、试点企业分配放开后,档案工资仍然保留,各种保险金的统筹渠道和统筹比例按规定办理。
5、科技、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试点企业工作,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55号文件规定,享受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待遇。
6、试点企业扭亏为盈的,对经营者按有关文件奖励。三年内仍摆脱不了困境的,按《破产法》宣告破产,或者拍卖。企业主要领导要给予必要处分。
三、优惠政策:
1、试点企业扭亏为盈的,三年内的盈利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改还贷和发展生产。一定三年不变。
2、试点企业自批准之日起,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乡镇企业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免税返还所得部分,要用于生产和技改还贷,不能挪作他用。
3、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企业,职工计税月工资标准可提高为200元(不含加班费和各种补贴)。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企业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幅长幅度的,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4、外地企业和单位向企业投资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两年。
方案六:投入产出总承包试点
一、试点企业条件:
少数税大利小,技改投入大、还贷任务重、产品市场潜力大的市属骨干企业或集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二、试点办法:
1、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实行“照章纳税、税利基数递增、超收返利、不足自补”的目标责任制,以技改周期为依据,确定承包期限、投入、竣工达产率(产值、税利、资金利税率)、还贷、技改新增效益、资产增值、企业基数进步目标等指标,并以此进行考核兑现。
2、企业再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采购、资产处置、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内部分配等方面享有
更充分的自主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应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干预。
3、企业技改项目、技改资金笼子再合同时由有关部门审批,年度安排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再报批。
4、对合同规定的指令产品,要逐步大企业自销比例,合同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部分,逐年大“定点定量不定价”部分的比例。
5、对国家未按合同给完成指令性生产任务所需原材料和能源,企业有权拒绝提相应的指令性产品。
6、企业应上缴的新开税费,可抵承包基数上交利润。
7、试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定额,按销售增长比例重新核定后,份季度落实到企业。定额内贷款实行基准利率。新增生产能力的技改或建项目,所需铺底流动资金列入预算,其比例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允许企业在不影响上奏的前提下,在税前按销售收入l—3%的比例提取部分资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使自有流动资金比例达到40%左右。
8、在资产重估基础上适当提高折旧率,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产品并有消化能力的企业可加速折旧。企业折旧免交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9、企业可按销售收入l—3%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列入成本。
10、企业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自有流动资金和加速折旧而减少实现利税挂钩指标时,其工资总额不受影响。
11、企业超交返还的税收部分全部用于技改还贷,利润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不应低于40%,其余由企业自主支配。
12、企业可申请向社会发行债券,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售企业部分产权,也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方案七:上缴基数固定,超基数全留还贷承包试点
一、试点企业条件
有技改项目的工商企业,需要政府给予还贷优惠照顾的,经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列为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由财税部门根据企业技改任务的轻重确定上缴基数和每年还贷最低数,实行一户一定。企业实行税后还贷,如企业完不成还贷最低数,其差额部分按55%上交财政。企业税后归还贷款的利润免交“两金”。
方案八:上缴基数分档确定,超基数比例分成承包试点
一、试点企业范围:
凡未选择其它经营试点方案,又未承担技改项目的市属企业,原则上应采取本方案承包经营。
二、试点内容:
承包利润划分五个档次,按各档次基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上交利润比例、超收分成比例以及完不成档上确定利润的处罚比例。
第一档:以低于本企业前三年平均利润总额或1992年实行利润总额作为承包基数,上交比例为33%,超收部分财政和企业五五分成,完不成的扣减企业效益工资的30%。
第二档:以本企业前三年平均利润总额或1992年实行利润总额为承包基数,上交比例为30%,超收部分财政和企业按四六分成,完不成的扣减企业效益工资的20%。
第三档:以市级先进企业资金利润率标准(或按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资金利润标准)确定承包基数,上交比例为25%,超收部分财政和企业按三七分成,完不成的扣减企业效益工资的15%。
第四档:以省级先进企业确定的资金利润率标准确定承包基数,上交比例为24%,超收部分财政和企业按二八分成,完不成的扣减企业效益工资的10%。
第五档:以国家二级企业确定的资金利润率标准确定承包基数,上交比例为20%,超收部分财政和企业按一九分成,完不成的扣减企业效益工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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