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我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区工作的决定》,增强了城区活力,促进了城区两个文明建设。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区改革,加快城区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城区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城区建设
城区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层次。我市城区是县一级政权组织,依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权限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根据城区的职权,结合我市的实际,当前城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城市管理为重点,以街道工作为基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而努力奋斗。城区的主要任务是:(一)大力发展城区经济,增强城区财力,提高城区综合服务功能,(二)按照城市的统一规划,搞好辖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三)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工作,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四)组织和协调辖区各方面的力量,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五)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计划生育与社会公益事业;(六)发展保障事业,组织办好各类生活服务,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七)完成上一级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各城区要根据城区工作的特点和任务,认真制订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市属各个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城区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支持城区高效能地行使职权。
二、大力发展城区经济,发挥城区功能
发展城区经济,增强城区财力,更好地发挥城区服务功能,必须从政策上扶持城区经济的发展。除继续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工作的决定》中有关发展城区集体经济十二条优惠政策和桂政发[1991]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现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
(1)新办集体工交企业和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得给予减免税的以外,由税务部门核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至三年,从事劳务的相应免征营业税三年。
(2)城区集体工交企业可建立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按销售收入的0.5—2%提取,具体由税务部门根据不同企业核定。
(3)城区集体工交企业在供销活动中,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业务活动经费,工交企业按销售收入1—5‰提取;其它企业按0.5—2‰提取,并列入成本。个别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增加的经费,经城区与同级税务部门核准,按实列支。
(4)城区集体工交企业职工月人均工资可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提高到120—150元(不含各种补贴和加班费),进入成本。各行业具体标准由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核定。
(5)拓宽城区集体企业资金来源和逐步建立“扶持集体企业基金”。城区集体企业所需资金,主要是采取职工内部筹资等办法解决。利率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20%,利息允许进入成本;各城区应从财政承包超收分成中拿出一部帮助城区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市财政逐年增加周转资金借款,实行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偿使用,年终归还。解决城区集体企业资金,要进一步发挥城市信用社作用,做好资金调剂工作。
(6)积极支持城区兴办企业。新办企业,只要符合开业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审批办理,适当放宽注册资金限额和经营范围;城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前提下,土地规划、城建、房管、城管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把城区企业纳入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帮助城区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和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三、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区管理体制,强化城区职能
按照市、区分级分权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一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权一致、运行协调、综合服务的城区管理体制,以提高城区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
l、进一步完善城区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实行“定死基数、递增上解、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财政承包体制。具体计算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1]47号文件执行。根据增收多得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有关规定,增强城区财政调控能力。为完善城区一级财政体制,从1992年起在城区按一级财政建制设立金库或金库代办处。随着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市财政及各业务部门下拨给城区的各种业务和专项经费,应直接划给城区,专款专用。各城区要按预算管理条例,认真执行预决算制度。
2、强化城区经济管理部门职能。为了发挥城区政府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职能作用,市工商局所属的五个工商分局要主动定期向城区党委、政府汇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各分局的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市场建设、市场外围摊点的安排、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问题要主动征求城区政府的意见,各分局应积极支持城区发展经济,为城区政府当好参谋,要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每年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安排不少于20%用于该辖区的市场建设、改造和维修,5%用于强化市场管理。
城区要大力发展商业、服务业,增强城区财源和社区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城区可以成立商业流通管理机构。
进一步加强各城区集体工业联社建设。其办事机构可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加强对城区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城区的公、检、法、司要主动向城区党委汇报工作。城区公、检、法、司干警的调进、任免等应征求城区党委的意见,共同做好干警的管理工作。
4、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要逐步建立统一政令,分级管理机制。城区要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下搞好辖区建设和管理。城建部门在各城区内进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小区开发等要充分听取城区意见。要进一步调整、整顿城管队伍,理顺条块关系。更好地发挥城区城管队伍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市环卫处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统筹规划,综合管理,服务城区的作用。市环卫处根据职能需要除留下必要的人员、设备、设备外,其余大部分都下拨给各城区环卫站。
5、增强城区劳动人事管理职能。城区在市的控制指标范围内,按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在本城区内调动干部和职工,有权审批所辖集体企业合同工的招收和使用。根据城区需要,每年有计划地分配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城区工作。鼓励市内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城区企业任职或进行有偿技术服务,扶持城区发展经济。
6、进一步加强初级教育管理。市教育局要继续关心和支持城区初级教育的发展。今后小学、幼儿园的基建款,市财政和城区合理分担,各城区要进一步抓好小学、幼儿园的管理。
四、加强对城区工作领导,搞好城区自身建设
l、市委、市政府确定一位副书记、一位副市长分管城区工作。为加强和协调城区与各部门的联系,建立城区工作例会制度,例会由分管副书记或副市长主持,有关部门参加。
2、加强城区政权建设。本着“简政、放权、搞活”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区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作为城区政府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各项工作。
3 、加强居委会建设。认真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加强居委会的建设:(1)健全居委会治保、调解、生产、卫生、文体等组织,强化居委会的管理职能;(2)居委会要因地制宜地开展便民利民有偿服务,积极发展经济;(3)加强居委会党、团组织建设,增强居委会凝聚力和战斗力;(4)建立健全居委会工作制度和街规民约,使居委会成为居民群众信赖的自治组织;(5)关心和支持居委会成员搞好工作,妥善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4、加强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各城区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要突出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努力培养“四有”居民。要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单位”、“文明街道”等活动。
5、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城区要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流动人员的管理,发动群众搞好治安联防,形成多层次的防治网络。
6、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区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负责制齐抓共管。全市所有单位都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城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各项计划生育承包指标的完成。
7、加强城区政府的协调能力。城区政府要与辖区内的自治区、南地、南铁、驻军和大专院校以及厂矿企事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联系,共同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8、加强党的领导。城区党委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居委会党的建设。协调好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加强团结,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加强对城区各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的领导,齐心协力加快城区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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