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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


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我市在财政紧张情况下,对城市供水设施不断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保证了城市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但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现有供水设施已远不适应需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供水设施建设。不断满足我市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建设部关于《城市供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建城[l991]7l0号)的精神,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户,均须每月按用水量交纳供水建设基金,外地在我市饭店、旅馆、客栈、招待所、宾馆的旅客按每天定额交纳供水建设基金。
二、供水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供水建设基金以用水量每立方米计征,征收标准按不同的用水种类确定,
(一)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按0.09元征收,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按0.09元征收,
(三)营业用水,每立方米按0.09元征收;
(四)低质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按0.04元征收;
(五)在我市所有的饭店、旅馆、客栈、招待所、宾馆住宿的外地旅客每人每天按每个床位征收0.10元。
三、供水建设基金来源企业单位可从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中列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从行政经费中列支,职工生活用水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给予个人补贴从福利费中列支。
四、供水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供水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城建局负责,市自来水公司具体办理。供水建设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局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金额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集中户。供水建设基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具体由市自来水公司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城建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并监督使用,结余留下年度使用。
五、其它
(一)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暂定执行三年。
(二)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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