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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商品房预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必须在完成商品房单体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0%(不含地价)或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后,向市建委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审查确认用地、规划、开发资质等
各方面手续齐全,并经实地检查无误,发给《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方允许预售。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预购者出示许可证,在报刊刊登或要求电视台播放售楼广告时,要向新闻单位出示许可证,并在广告中写明许可证编号。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
1、自治区或南宁市建委颁发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市建委下达的该项目的开发任务书或文件;
 4、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6、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该项目施工合同;
 7、预售说明书,内容包括楼宇的位置、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时间、预售总建筑面积和套数等;
 8、在本市开户银行设立了代收房屋预售款的专门帐户;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预售商品房,均需与预购者订立买卖契约,双方签约后应在十五天内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买卖契约采用建设部监制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规范式样,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印制发放。
 三、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后,如需转让(含赠与、交换和因抵押等原因而转移的),转让双方须持经交易所鉴证的买卖契约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转让手续、由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文书,转让双方可持交易鉴证文书到原售房单位办理更换契约手续。若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
房地产管理局在确认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时,应审查与其有关的交易鉴证文书和买卖契约,并以预售时经交易所鉴证办理的最后乙方《买方)姓名(名称)为据。
 四、购房者预购商品房后,如需转让的,由市房地产交易所按规定收取税费。对商品房转让价格中的增值部份,由房地产交易所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2]6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土地增值费分段计算,累进计取”的办法收取。房地产增值费以房屋所在地段同类型商品房现行市场价为依据,市房地产交易所(或评估所)进行评估核定。转让应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算,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算。房地产增值费由交易所集中上缴地方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困房”建设。
五、卖方收取的预售款,不能超过该房屋售价的70%,所收预售款必须用于该房屋的建设,在该房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挪作它用或转出境外。由开设预售房专门帐户的银行负责对此款项的使用实施监督。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无偿建设的配套设施和项目,不得出售或预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产权无偿归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七、境外人员预购商品房和转让预购的商品房,如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手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办理,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八、市房地产交易所要做好预售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从办理预售登记之日起,以套(户)立案并跟踪管理。
九、开发公司不得为未经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的转让者更改发票和买卖契约上的姓名,如违反规定的,市建委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罚款直至取销开发资质。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预售和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管理局不为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不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没收其非法利润。
十一、《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从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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