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发文成立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联合审批办公室是市政府审批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全权机构,行使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职权,并行文批复经审查统一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今后我市兴办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含市政府以下放给两县一郊和城区审批的项目),一律报送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批。现将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工作程序转批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工作程序
根据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府发[1993]23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的通知》的要求和四月五日市长办公室会议及四月十二日市委办公室会议的精神,特制定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工作程序)
一、市联审办职权范围
l、市联审办是南宁市审批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全权机构,行使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职权。
2、市人民政府规定邕宁、武鸣两县、各城区和郊区审批权限内的夕卜商投资项目仍由各县、区自行审批。超出各县、区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联审办审批。
3、凡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联审办审批。
4、投资者要求再我市审批的位于南宁市辖区围内的,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也可以由市联审办审批。
5、超出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市联审办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受理
市联审办委托市外商投资信息服务中心受理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申请。项目主办单位,投资者(或其委托单位)将有关申报资料送交市外商投资信息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有关申报材料整理后送市联审办主任专员(常务秘书)。服务中心可为投资者提供有偿服务,受委托编制各项申报文件和代办各种有关申报手续。
2、申报材料的分送
市联审办主任专员在收到申报材料(经初步审理)后的第一次联审会议上将材料分送市联审办。各有关专员,各有关成员单位须及时进行审理,在下一次联审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和联合审批。如有特殊情况,将材料通过服务中心随到随送。
3、批复成立公司及审批公司成立后的合同、章程的重、大变动事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见附件3)经市联审办在联审会议审查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委代拟批文,市联审办下文批复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重大变动,如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增加,变更经营范围,延长经营期。限,合同终止,提前歇业,以及中方董事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变更等变更资料送市外经贸委审核,由市外经贸委代拟批文,市联审办下文批复。
4、发放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负责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对“先办公司,后报项目”的,市工商局凭市联审办批复成立公司的文件和经审核的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核发营业执照正本。投资者领取营业执照正本后仅限于开展筹建公司的活动,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曰起六个月内,须完成全部项目报批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投入注册资本。对于已经进行项目筹建工作,但六个月尚未办完上述手续者,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可准许延长至九个月。期限内不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和投入注册资本者由市工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
5、批复立项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联审办成员单位中的分工主管部门须及时审查项目建议书,并行文批复立项(批复成立公司之前或同时)。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以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产评估为准,“先办公司,后报项目”的,须在合同中注明此点。
对于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以国有资产(不包括企业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分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行文批复论证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它项目,在联审会议审查后,由主管部门行文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仍有必要进行论证的,经联审会议讨论决定,由分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6、发放批准证书
市外经贸委负责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特殊行业
对于归口管理的特殊行业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按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和办理各类许可证手续。
8、国土规划及环境保护
涉及有关国土、规划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凡排放“三废”和噪音污染环境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报告时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治理要求和意见。
三、办理税务登记、海关登记、财政登记、银行开户、保险业务和设备进口申报等手续
税务、海关、财政登记、银行开户、保险业务、设备进口申报等手续,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应部门办理,亦可委托服务中心代办。
四、联审办审查项目按以下限期办理
1、南宁市外商投资信息服务中心是市联审办指定的日常办事机构。服务中心将齐全的申报文件当天送交市联审办主任专员。
2、联审会议每周两次,定为每周二、五全天。
3、联审会议通过的项目,服务中心在该次联审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需修改和、补充的文件资料,投资声要及时补齐。联审办有关成员在收到齐全的文件之后,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周内办完各种手续。
4、联审会议否定的项目,由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五、联审办公会议纪要
市联审办每月出一期简报,将审批项目的情况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并送各有关部门。
附一: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成员名单及
专办人员名单
附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报送的资料清单
附一:南宁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成员名单及专办人员名单
主 任:罗 龙
副主、任:李健宁 黎明顺
主任专员(常务秘书):谢泽字(市开放办副主任)
李宝针(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成 员:朱江(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朱育兆(市计委副主任)
汪春伟(市经委副主任)
张捷(市建委委员)
黎梅松(市农委主任)
任继军(市财办副书记)
庞康年(南宁海关副处长)
武希文(市工商局副局长)
邓永安(市税务局副局长)
罗爱群(市国资局局长)
黄湛元(市财政局局长)
谢仕康(市土地局副局长)
张钊鉴(市规划局局长)
曾昭荣(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吉星(市环保局局长)
靳剑北(南宁供电局副局长)
陈锋(市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杨武成(市城建局局长)
肖桂柳(中国银行南宁市分行行长)
文起枋(市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方仁君(市建设银行副行长)
钟树林(市交通银行副经理)
魏景春(市保险公司经理)
市联审办专办人员名单:
王壮予(市政府办公厅) 黄丽芬(市国资局)
向元龙(市外经贸委) 张世华(市财政局)
黄光国(市外经贸委) 苏能辉(市规划局)
黄振卿(市外经贸委) 查晓剑(市规划局)
何康生(市开放办) 丁俊(市土地局)
韦昌(市计委) 唐日初(市公安局)
梁国辉(市计委) 付毅(市环保局)
何绍朝(市经委) 黄卫。(市环保局)
黄定坚(市建委) 胡东明(南宁供电局)
符斌(市建委) 付一宁(市外汇管理局)
周阳明(市财办) 胡思政(市城建局)
蔡树荣(市农委) 黄凤翔(市工商银行)
宿建广(南宁海关) 张国才(市交通银行)
詹金顺(市工商局) 赵宇启(市建设银行)
岑颖忠(市工商局) 祁建国(市建设银行)
黄欣(市税务局) 刘海建(市保险公司)
邓其荣(市税务局) 林耀东(市保险公司)
王忠华(市国资局)
每次联审会议固定参加成员:
市外经贸委 市开放办
市计委 市经委
市建委 市环保局
市工商局 是土地局
市规划局 市国资委
附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报送的资料清单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报送资料清单
一、市工商局对该企业名称的意见;
二、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外汇收支平衡计划、进口设备清单);
四、外资企业章程;
五、公司登记注册证明(以公司名义投资)或投资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投资);
六、银行资信证明;
七、租用场地协议。
报送的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原件六份,复印件十九份。报市联审办审批时交原件二份,复印件三份,其余部分在获批准后送有关部门。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报送资料表
(先办公司后办项目者适用)
一、 市工商局对该拟设立的企业名称的意见;
二、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三、 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意向书(需有投资双方签字);
四、 合资(合作)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五、 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以公司名义投资)或投资者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投资);
六、 银行资信证明;
七、 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名单、各方董事人员的委派书。
报送的资料一式二十五份,其中原件六份(不含投资双方存档部份),复印十九份。报市联审办审批时叫原件二份,复印件三份,其余部份再获批准后送有关部门。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报送资料清单
一、向市外商投资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有中方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三、项目建议书;
四、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由合资(合作)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六、市工商局对该合资(合作)企业名称的意见;
七、合资(合作)各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表;
八、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九、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名单(包括职务、姓名、国籍),各方董事会人选的委派书(中方董事会人选附简历);
十、进口设备清单。
报送的资料一式二十五份,其中原件六份(不含投资,双方存档部分),复印件十九份。报市联审办审批时交原件二份,复印件三份,其余部分在或审批后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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