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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出生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我市的人口出生统计工作近几年来,由于各级领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南宁市人民政府_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出生统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办[1991]]114号)精神,坚持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映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人口出生统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一些乡镇和单位中;人口出生统计数字不实.水份较大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为了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确保我市“八五”人口计划顺利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人口出生统计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进一步健全县(区)、乡(镇)街道计生统计网络。县(区)、乡(镇)街道的计生统计人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国家正式职工或聘用制干部。统计人员一经上岗,无特殊情况,不要随意调换,并要保证统计人员有足够的工作时间,从事统计数字的核查以及档案的清理。
二、加强基层单位的人口统计工作。第一、各单位要加强户口迁出、迁入登记手续,宣传教育群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法申报出生、死亡登记。即出生、死亡人口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死亡登记。第二、在健全计生网络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计生专干和人口管理员要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单位、村(居)民小组的人口管理员,要认真收集该组当月的人口出生、死亡和四种手术数字并按时上报到单位的计生专干处。专干逐组核对无误后集中汇总报(报表需行政一把手或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乡计生站、街道办事处或城区计生委。单位每月计生统计数字报出率必须达100%,村公所、居委会的计生统计数字报出率必须达95%以上。
三、建立人口出生统计工作制约机制。凡在自治区、市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验收中,如抽查发现有人口出生统计(含出生人数、多孩人数、计划内出生人数)漏报、瞒报一例或一例以上的乡(镇)及辖区单位、村公所(居委会)在年度兑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承包奖时,视情节轻重分别将已评定的奖励等级降低一等或全部取消承包奖。县(区)发现两例或两例以上漏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及对全市人口计划执行情况的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降低人口与计划生育承包奖的等级、全部取消奖励或给予其他处罚。
对乡(镇)、村公所的处罚由县(区)监督执行,对县(区)的处罚,由市计生委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对年度统计综合评估误差率在10%以上的县(区)、乡(镇),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低承包奖等级,取消评先进资格等。
五、市一级设立人口出生统计工作“求是”奖。对统计误差率在规定控制指标以内的县(区)、乡(镇)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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