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持我市社会稳定,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认真阅处人民来信,文明接待群众来访,对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各种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及时妥善地作出处理。凡属正当、合理要求的,又是权限范围的,要及时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如实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对超出权限范围的问题,要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第三条 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信访工作部门为保障信访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不得违法、违章、违纪来信来访。
第四条 信访群众反映问题,要遵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逐级信访,不要越级上访。凡属控告、申诉、请求解决问题的,应先向当地管辖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作出书面处理后,如不服的,方可向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如越级信访,上级领导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只作’咨询,不予立案交办。信访人不得因此而在上级领导机关纠缠或滞留。
第五条 人民群众需集体反映同一内容的信访问题,可推选l至3名代表,不直采取群众性上访。对于暗中串联集体上访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各级国家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在地发生的集体上访苗头。要及时报告同级有关部门领导,并积极、主动做好劝阻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鼓动、支持和变相鼓励、支持集体上访,更不准参与其活动,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对集体上访人员不听劝阻,冲击机关事件,接待单位要坚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并及时联系其主管部门和驻地公安机关。其主管部门领导和驻地公安机关干警要迅速到达现场,协助做好劝阻和维护秩序工作,制止事态发展。主管部门因不负责任而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对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完毕,还坚持上访的人员,要进行说服教育工作。说服教育无效,上访人坚持不走,继续纠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由接待部门通知其主管单位或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到现场批评教育,不听规劝,坚持不改的,由接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上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_,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符合劳动教养规定的,由接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由上访人员所在单位或县级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送劳动教养;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冲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听劝阻,使工作、生产、经营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以吵闹、谩骂、围攻等方式纠缠领导或接待人员,扰乱工作秩序4小时以上,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三)强闯、冲击、扰乱会场或者纠缠参加会议的领导,制止无效,使会议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不听劝阻而强占办公室、接待室住宿不走的;
(五)串联上访人员集体上访,并造谣惑众,怂恿煽动群众闹事的;
(六)以示牌、举旗、喊口号、演讲、散发传单、铺地宣传、张贴大小字报、列队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机关门口)非法表达上访意愿,经规劝无效,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七)殴打或威胁领导、接待人员相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八)非法侵入领导和接待人员住宅,经劝阻无效,干扰正常生活的;
(九)为达到上访目的,故意将婴、幼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遗弃在接待单位,进行要挟的;
(十)携带凶器、毒药;爆炸物品、强酸强碱等腐蚀剂。上访,以死要挟或威胁的;
(十一)捏造材料歪曲事实,侮辱或者诽谤、诬陷领导或接待人员的;
(十二)故意损坏办公用品、公共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十三)向外国机构和人员递交书信、材料,故意损害国家声誉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对上访人员中疑似精神病患者,应由其所在单位(农民由县、郊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民由城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确认为精神病患者的,应及时责成其所在单位及家属予以治疗或监护。
第十条 对上访人员中的麻风病患者和其他严重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部门通知卫生部f1派人检查,发现有传染性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处理,信访工作部门予以协助。费用由其单位或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上访人员出现突发性急病,信访工作部门应迅速通知就近医院或卫生部门到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卫生部门要本着“先抢救,后结算”的原则进行处理。.治疗后的费用及善后处理事宜,由患者所属地区、单位或家属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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