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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提高我区住宅建筑装饰工程装修水平,美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反馈建设厅建设工程管理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住宅建筑装饰行业整体设计和施工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建筑工程装饰(住宅)奖评选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住宅装饰奖”),是指对住宅装饰工程中,达到设计、施工与服务完美结合,经济、适用、美观,有较高的文化、艺术、特色,且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项目颁发的奖项。 第三条 广西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负责评定住宅装饰工程优质奖。 各市建设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的申报,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评委会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住宅装饰工程优质奖”的评选范围仅限于家庭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条 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对象是国内外施工企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住宅建筑装饰工程。 第六条 下列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境外施工的住宅建筑装饰工程; 2、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工程; 3、使用国家建设、建材、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淘汰的材料; 4、达不到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工程; 5、业主(使用者)不同意申报的住宅建筑装饰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是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 申报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反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申报人申报工程项目应当征得项目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人应当出具对该申报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项目装饰施工合同; 2、有规范的项目设计资料; 3、符合建设、材料、技术监督等部门关于工程质量、建筑材料、环境控制方面的标准要求; 4、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优良。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人向初审单位提出报审申请,获准许后,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4、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及材料、造价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5、住宅建筑装饰工程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6、设计说明书,主要部位的平、立、剖面图。设计图纸应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单独装订成册;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7、与申报工程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8、反映工程概况和设计意图并附文字说明的设计效果图及反映工程水平的实况彩色照片及相对应的反转片,照片应不少于10张。效果图统一为A4幅面大小与其它材料一起装订,可摄成7英寸相片大小与相片一起成册。彩色相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用相应规格厚度的相册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9、所有申报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初审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审查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评委的复查包括资料复查与现场复查,复查工作由评委组织的复查小组负责。 资料复查是查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现场复查,由评委会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听取申请人的介绍;2、听取用户的意见;3、查验工程质量、材料、环保标准;4、出具复查报告。 第十三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委员评审会,对申报项目作出是否颁发奖项的评定结论。 第十四条 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工程优质的单位,由自治区建设厅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专辑》。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评审、核查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核查人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取消申报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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