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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南宁市落实清产核资有关政策的调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财工字[1992]21 3号),现决定对我市1994年、1995年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金损失、亏损挂帐和潜亏等有关问题实行以下政策及处理办法:
一、对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处理办法
l、凡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盘亏、报废的损失净额,经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审查批准,由企业逐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减资本金。
2、凡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属于1 993年7月1日以前的盘亏、报废损失净额,经上述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当年或以后年度的营业外支出。
二、对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财务处理办法
企业经产权界定和价值重估后(包括土地估价),其固定资产的重估值,经市清核办验收核实后,按审批的时间,相应调整企业固定资产帐面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此计提折旧。对执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报经市清核办批准,视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三、对各种潜亏的处理办法
l、对清出199l以年底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等,企业要单独列帐反映,经市清核办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分三年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部分,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由企业逐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减资本金。对于资产盘盈抵冲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2、属1992年以后发生的盘亏及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3、企业库存的产成品盘亏、报废、损失和成本高于售价部分的损失,属于1991年底之前发生的,企业要单独列帐反映,设立专户单独核算。按银传[1992]26号文规定办法处理,实行“先收息、后退还”的办法。自l992年7月1日起分三年分期列入“营业外支出”消化处理,并按此数归还银行贷款。即在三年内,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所占用的贷款,按先收利息,报总行批准后,于每年6月21日和l2月21日根据企业已实际消化处理损失的金额,分两次退还。自开立专户起,已收取的专户贷款利息,三年处理期满,仍未处理完的部分,不再享受银行利息优惠政策。
4,属1992年以后的库存产品损失经市清核办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列入当期企业管理费用;或分三年列入营业外支出处理。如损失金额过大的部分,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企业可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所占用的银行贷款,经银行同意,不计收复利。三年期满,仍未处理完的部分,银行将继续实行正常的计罚息办法。
四、对呆帐损失的处理办法
1、企业清出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款,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实取证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帐款,或者债务人逾期五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清核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坏帐损失,并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分三年列入企业管理费。企业对清产的逾期坏帐应采取帐销债留,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偿权利。
2、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由开户银行审查,按银行贷款果帐冲销的审批程序,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可作为银行的杲帐损失,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
五、对清理出来的列入国家“七五”、“八五”、三线搬迁计划的原址不动产损失,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清核办审批后,可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六、企业清出来属于l 988年国家冻结外汇额度形成的购入外汇价差人民币挂帐,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局、人民银行南宁分行、市清核办审批后,可以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七、对于属于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以前发生的财政应补未补亏损挂帐,在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清核办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局批准后,允许企业冲减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余额部分。属于的计划和经营亏损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自1995年起在5年内用企业实现的利润弥补。
八、企业在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所保留的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能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九、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按规定及时反映和申报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市清核办不予认定。均由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按现行财会制度处理。
以上政策及处理办法如与今后国务院及自治区新出台文件相抵触,则按新的上级文件执行。

内容字数: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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