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南发(1994]5号)文件精神,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振兴南宁工业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南宁市工业发展基金。南宁市国有资产工业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投资公司),经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作为部分工业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和投资主体,归集并使用南宁市工业发展基金。工业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是南宁市工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l、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2、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4、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5、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部分的转让收入;
6、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7、其他j挈羁存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8、其他按规定应上缴韵国有资产收益。
南宁市工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还包括市财政预算支出用于工业的资金和工业投资公司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融资的资金。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按照国家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硒、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财工字第295号)及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转到市工业投资公司作为南宁市工业发展基金,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
二、 凡企业列入自治区、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新增所得税部分的90%和新增增值税部分的20%,在项目还贷期内由同级财政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用于项目还贷,新增所得税和新增增值税的计算基数,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项目下达和管理部门合理确定。
三、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租赁费视同实现利润。
四、市属工业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后,所得税按33%计缴,其中9%作为国家资本金由市财政拨给企业补充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有技改项目的企业,可用于项目还贷。
五、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后,有技改项目的,国家股的股红,原则上由市工业投资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再投八该企业用于技改还贷或作为低息贷款。
六、凡技术改造项目需征用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地价,可按宗地标定地价的80%计缴。缴纳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
七、技术改造项目应缴钠的城市配套费、人防工程费视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按50—80%计缴,
并免收绿化保证金和档案保证金。
八、鼓励现有企业的技改项目进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减免期满,按l 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到市属各县、区联办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用于还贷和扩大生产。
十、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国家《资源综台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十一、企业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晶,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十二、为增强企业筹措技术改造自有资金的能力,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0.5—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比规定年限加速20—50%。企业提取的上述基金可在税前列支,搁在一起用于技术改造。
十三、凡列入我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对项目贷款的担保单位给予反担保。
十四、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县、区以及商业流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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