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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二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决定》精神,经研究,现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实行的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制
l、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市一级综合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2、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高新区管委会下设综合管理处、劳动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产业发展处、项目招商处、财政局、土地局、规划局、建设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其中,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是市政府相应职能局的派出机构。
上述各处、局作为职能机构,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行使市级职能局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局的指导。
3、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下设的各职能机构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管委会负责。管委会各部门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蒴制。
4、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正职领导,原则上按副处级干部配备。
二、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权限
市人民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在规划区域内主要行使如下职权:
l、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负责高新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局汇总,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从1995年起至20qo年,实行收入全留政策:在此期间内,高新区征收的各项税款、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附加费,全部留给高新区,用于高新区建设。
2、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区总体规划,审批高新区建设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施工和工程验收事务,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经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送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备案。
3、负责办理高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并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代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代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管理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代发全市统一一编号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
5、按市级权限,审批高新区规划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审批下达的计划项目送市计委、市经委备案。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按规定上报。
6、按市级权限,审批高新区规划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市外经贸委凭高新区管委会批件发放批准证书。批准的项目送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及自治区外经贸委备案。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按规定上报。
7、按市级权限,审批高新区规划区域内各类企业进口物资设备(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物资除外),以及“三来一补”等项目,送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备案,并按规定报关。
8,负责高新区注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审核、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劳动力市场等管理工作。
9、高新区工商分局负责高新区新办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的注册、登记、发照、年检和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审批广告经营性业务,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1 o、高新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负责对高新区注册登记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 
三、优惠政策
高新区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并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l、凡在高新区注册并经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部门审批,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批准的还贷期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由高新区财政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项目还贷。
3、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原有条件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4、在高新区注册的新办企业,凡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二年内,企业土交的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返还给企业。
5、凡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从事商贸、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二年内,由高新区财政返还企业上交的所得税。
6、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兴办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或在一定期限内缓交城市建没综合配套费,并对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规定的基准价给予适当优惠。
7、高新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费用,可按高于产品销售收入3%的比例提取。经高新区税务部门审批后,可在税前列支。
8、高新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商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限为五年至八年。
9、利用南宁市辖区以外的资金,‘技术在高新区创办垒业,经商新经高新区管委会核准,可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10、在高新区下内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及文教卫体事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l1、属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在高新区征收的各项规费,全数返还高新区,用子扶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l 2、加大对高新区的投入,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启动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贷款的贴息、垫息。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优先给予筹措、解决。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解释。

内容字数: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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