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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粮食生产,推动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粮食流通,减轻财政负担,加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9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3]7、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已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放开粮食经营和购销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
l、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改进“三挂钩”兑现办法,即国家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化肥,柴油,由原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议购粮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加价的范围和标准,按桂政发[1993]20号文件执行。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格。保护价的实施范围限于原国家定购和专项储备的粮食,其余随行就市。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品种及标准按桂政发[1993]19号文件执行。在粮食市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价差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偿。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自治区定的保护价的20%预付给农民。所需预购定金,银行要给予保证。预购定金贷款的利息,按原办法执行。
保留公粮(农业税)任务,公粮征收实物,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并付给代征费用。由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按市场粮价依质论价结算。
粮价放开后,国家安排的“三挂钩”化肥、柴油,仍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不得挪作它用,价格放开。
2、取消城镇居民和郊区菜农定量口粮标准,粮票停止使用。居民和菜农的粮食关系按现行管理办法不变。粮食销售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如遇市场粮价上涨幅度过大等特殊情况,由各级政府用储备粮投放市场,凭粮证定量供应,所出现的亏损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3、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由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供应。对有困难的农户由国家给予适当增加补贴。
(1)农村“二户两属”口粮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财政负担。
(2)水库移民口粮价差补贴,由同级财政解决,如确有困难,报请自治区适当补助。
4、军供粮油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按现行规定不变,对代理经营的国营粮食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5、取消现行的粮食购、销、调包干办法,粮食购销平衡由各地自行调节。
6、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对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按带0.7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三元五角,大、中专学生、民办教师、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二元伍角。分担办法是: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大、中专在校生、民办教师、城镇优抚对象的补贴由所在单位同级财政拨款解决,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国营、集体企业干部职工的补贴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原则上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l、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为了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粮价放开后,市一级按每月人均10公斤的标准建立五个月的储备,邕宁、武鸣县储备四个月,储备费用和轮换差价损失参照中央储备粮的补贴办法和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由同级财政核拔。
2、建立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制度。调节基金来源,从财政因粮价改革减少的粮食补贴支出和粮食“三挂钩"物资差价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提成等渠道解决。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户储存,同级政府批准使用,主要用于平抑市场粮价。
3、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吸收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发展粮食初级市场,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粮食市场所需土地应优先安排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粮食市场由工商、物价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建立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
4、管好批发,搞活零售。粮油批发业务以国赢粮食企业为主,其它粮食经营者以零售业秀为主。对具备必要的资:金、场地、仓储设、粮食库存达到其月平均批发量两个月以上的企业,经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粮油批发业务。
三、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国有粮食企业活力
1、粮价放开后,国有粮食部门仍然要起主渠作用,并对粮食起保证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仍然保留,但人员要随只能转变而精简,并实行行政企分开。基层粮所的隶属关系,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部门、单位调和挤占挪用。
 2、以货币方式兑现“三挂钩”物资的资金,按原定购粮食的数量和标准,属于市、县(郊)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郊)财政拨给市、县(郊)粮食局。这项资金再夏粮收购前必须下拨到基层粮食收购部门,在收购时如数兑现给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年终按签订的收购合同及实际收购数量进行清算,如有结余,要按拨款渠道如数上缴,用作粮食风险调节基金,不得挪用作它用。
3、中央和自治区每年下拨的简易建筑费、超储存费以及其它专项资金仍继续安排给粮食部门。基建计划、技改、银行专项贷款指标等要给予优先安排。对新建和改建的仓储等设施,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配套费,允许国有粮食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营业设施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仓库、商业网点维修、更新改造及粮食市场建设,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粮价放开后,原财政对粮食企业的有关补贴及其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按国发[1993]9号和桂政发[1993]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粮食、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商后报市政府定。
5、粮价放开后,粮食企业和粮油商品贷款、储备贷款以及发展多种经营的资金,银行部门要继续给予优先安排,保证正常经营的需要。粮油经营贷款继续执行中央规定的各种优惠利率。
6、允许粮食企业享受国营大中型企业及商业“四放开”的优惠政策。
7、解决好粮食企业历年政策性亏损挂帐问题。以粮价放开时间为限,粮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和财政应补未补造成的挂帐,由财政在粮价放开后三年内逐年弥补。属于企业历史上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挂帐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单独列帐,银行不加息,不罚息,在财政未拨补期间,由同级财政或粮食企业负担利息。
四、切实加强领导
粮食价格放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粮食部门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发挥在调节市场、搞活流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财政、银行、物价、税务、工商、体改、公安、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给予帮助和支持,共同搞好我市的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工作。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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