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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旧区改建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旧区改建宏观调控和管理,鼓励成片改建旧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现就城市旧区改建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不需征用土地而进行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属旧区改建的管理范围。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旧区改建工作。 
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改建一片、受益一片。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旧区改建应注意保护改建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以弘扬城市的历史文化。 
三、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我市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有计划地编制成,旧区改建和安置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旧区改建管理部门按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在旧区改建范围内,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合理疏散旧城区内的人口,以减轻城市基础设施的压力。
在旧区改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旧区改建开发项目,不允许零星插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建区范围内承担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城市规划路网组团内,其拆迁旧房的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为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小于5000m㎡,为零星旧区改建项目;小于3000m㎡,为零星插建。
四、符合旧区改建条件,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进行的旧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服从旧区改建部,门的检查、管理。
五、在旧区改建范围内,凡市规划管理部门已编制成片旧区改建详细规划的,原则上统一组织拆迁安置;对确认为今后成片旧区改建时需要拆除的现有房屋,不得再扩建、改建、重建。
对确认为成片旧区改建时需拆除现有房屋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成片旧区改建规划的,经批准可拆除自建,严格按规划实施。但单位自建的房屋不得作为商品房出
售。
六、停止在旧区改建范围内私有房屋拆除重建。对位于近期尚不实施成片改建计划的区域内,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属危房的,允许在原有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限额内进行维护性修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七、凡经批准的旧区改建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足够的停车位置,以适应城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断增多的需要,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旧区改建项目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停车位置的,须向市缴纳易地停车场建设费,由规划部门代收,专款专用。
八、旧区改建范围内的工矿企业结合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或转产需要,厂址向城市外围迁移,其原有用地可以按城市规划进行经营性开发。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办妥市建设委员会的批准手续后,可以享受成片旧区改建优惠政策。
九、成片旧区改建安置住宅小区优先安排交通、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由市旧区改建管理部门按详细规划和安置计划,组织开发企业进行成片开发和配套建设,也可委托安置小区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建设及管理。
零星旧区改建项目不安排安置用地,所需安置或周转用房可采取购买商品房等方式自行解决。
十、已批准实施的旧区改建项目,市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必须依照《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旧区改建拆迁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带头搬迁。
十二、经批准实施的旧区改建开发项目,市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终止该改建区原有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开发企业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十三、承担成片旧区改建项目的开发企业,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可享受下列优惠:
(1)改建区不同地域土地出让价按市土地管理部门核
定的基准地价的10—50%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按土地面积4.5元/㎡计收。
(2)已承担中学、小学、幼儿园增容扩建6个班。以上的项目,不再收取建校费。
(3)旧区改建项目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可算作应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
(4)城市供水管道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电贴费减去旧区原有管道用量、负荷后计收。
(5)免缴城市绿化保证金,但须按规划要求搞好改建区的绿化,保护好古树名木,一般项目的绿地面积应占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
(6)经核定,对相当原有旧房建筑面积部分的建设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对超过原有旧房建筑面积部分的建设投资,仍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三资”企业不适用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旧区改建,获取旧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的主要方式有:
(1)对现旧区详细调查、评估后的项目招标、拍卖;
(2)对统一拆迁安置后的开发用地招标、拍卖;
(3)协议(议标)安排;
(4)批准合作开发。
旧区改建开发项目在取得批准书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设计、施工等手续。
十五、已批准的旧区改建开发项目,一年时间内无特殊原因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取消开发企业对该项目的开发权,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无特殊原因未动工开发的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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