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计价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倒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土地资芹的管理,促进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适应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计价标准,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市区行政机关、部队、体育单位(非营业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计价收取(详见附表)。
三、电讯、邮政、供电、供水、医院等公共事业生产用地一至五级地段及南湖区按每平方米320元计收,六级地段除征地成本费外,每平方米加收45元土地使用费。非生产用地按附表计收。
四、道路、广场、管道、线路、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公园,苗圃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学校用地,一至六级地段除征地成本费外,每平方米加收30元土地使用费。
五、南湖区内的市政公届设施与.学校用地每平方米1271.1 7元计收。
六、国有土地用于开发性的农、林,牧、渔业的,按批准开发使用的年限,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30元土地使用费。
七、以上计价标准除南湖区外,未包括房屋等设施拆迁费用。
八、采用以上计价标准收费的用地均属划拨土地性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如需转让,必须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出让手续,补交标定地价减去原有偿划拨费用后的差额。出租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由南宁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本市区行政机关、部队、体育单位(非营业性)有偿划 拨土地使用权计价表 246页插入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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