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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一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南府发[1995]33号文公布了南宁市成片旧区改建可以享受的六项优惠政策,得到开发商的欢迎,加快了旧城区改建工作步伐。现结合旧区改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单位提供土地与开发企业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原则上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除外)。
二、成片旧区改建项目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为:
1、市旧区改建办公窒根据改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拆迁成本和配套建设任务,经测算后提供优惠政策办理意见;
2、市建委对项目优惠政策办理意见进行审核;
3、分管市长审批,
4、市建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审批意见,对外发企业发出优惠政策证书。
三、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成片改建项目,可以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旧区改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5]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六项优惠政策,其中第一项土地出让价的具体收取比例,按优惠证书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旧区改建项目的地价收取比例,主要依据改建项目承担市政配套设施投资额、提供道路用地面积、拆迁危旧房屋面积三项因素来核定。改建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房屋性质等次要因素在土地局所作的宗地地价评估中已有充分考虑,我们拟不作重复计算,以免增加工作的复杂性。
五、成片改建项目地价收取-幅度分为五档(10%一50%),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1、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投资额达项目工程造价(不含拆迁安置费用,下同)的l0%,或提供道路用地面积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l5%,或拆除旧房建筑面积达新房建筑面积的45%者,土地出让价按宗地评估价的10%收取。
2、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投资额达项目工程造价的8%,或提供道路用地面积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l0%,或拆除旧房建筑面积|达新房建筑面积的35%者;土地出让价按宗地评估价的20%收取。
3、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投资额达项目工程造价的5%,或提供道路用地面积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或拆除旧房建筑面积达新房建筑面积的25%者,土地出让价按宗地评估价的30%收取。
4、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投资额达项目工程造价的2%,或提供道路用地面积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或拆除旧房建筑面积达新房建筑面积的l5%者,土地出让价按宗地评估价的40%收取。
5、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投资额在项目工程造价的2%以下,或提供道路用地面积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以下,或拆除旧房建筑面积在新房建筑面积的15%以下者,土地出让价按宗地评估价的50%收取。
六、在现已批准的成片改建项目中,经过测算基本上适合第l、2、3种情况,类似以上第4、第5种情况的项目暂时空缺,估计今后会有此类项目出现。为了保证我市旧区改建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合理性,建议今明两年内,地价款收取幅度主要控制在l0%一30%的范围内,即旧城区土地出让价为l 0万一3 0万元/亩,40%一50%的地价幅度尽量安排作低成本的改建项目、困难企业“退二进三”和经市领导特批的单位提供土地合作开发项目使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内容字数: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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