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试行征收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征收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5]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征收淌防设麓建设配套费的意义。征收消防配套费,是改变我市消防经费严重不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一个有力措施,对改善我市淌防安全条件、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活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个单位要充分认识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认真完成好消防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及时按收费项目标准主动缴纳应缴的消防配套费。
三、消防配套费统一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按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收,其它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征收消防配套费。
四、加强经费使用及管理,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好消防配套费。征收到的消防配套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专款专用。在征收过程中,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按授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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