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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试行征收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自治区公安厅,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为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征收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消防配套费。现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
l、征收范围
广西境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的基本建设项目(含“三资”项目,下同);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项目;已建但未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部分建设项目,除规定免征者外,均须一次性缴纳消防配套费。
2、免征项目
党政军机关办公用房;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军警公务用设施用房(不含军警建设的营业性的各类建筑);民政福利事业用房等。
二、征收标准
1、1995年1月1日后申报并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消防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1)高层建筑(含超高层建筑,不含高层住宅);商场(店)、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露天的除外);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营业性用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营业性地下建筑;大、中型(使甩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甲、乙、丙类物品仓库等项目,按建筑或装饰装修总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元。
(2)甲、乙、丙类液(气)体储罐、库、站,按建设总投资额的3%征收;易、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按建设总投资额的2%征收。
(3)除上述两类外的其余建设项目的征收标准:
a、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建设总投资额的、1%征收。
b、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贵港、河池、百色、凭祥等十二市的建设项目,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元。
c、在各县(市)城区的建设项目,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元。
d、在各建制镇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征收l元。
2、1 995年1月1日以前审批的在建和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消防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第l项中各项标准执行。
3、凡在1995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部分建设项目的消防配套费征收标准:
(1)高层建筑(含超高层建筑,不含高层住宅),营业用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性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健身中心等,露天的除外),宾馆、饭店、酒家,营业性的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项目,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征收l元。
(2)高层住宅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征收0.5元。
(3)甲、乙、丙类液(气)体储罐、库、站,储存总容量大于2000吨(立方米)(含2000吨(立方米)]的,每吨(立方米)征收10元),小于2000吨(立方米)]的,每吨(立方米)征收l3元;营业性加油站,每站征收500元;营业性换气站(点),每站(点)征收200元。
三、收费办法
消防配套费统一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收。其它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征收消防配套费。
1、自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消防配套费,在项目设计消防审核时,对建设单位一次性征收。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对未缴清消防配套费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在建和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消防配套费,从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开始对建设单位一次性征收。未墩清消防配套费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3、对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从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开始对房屋业主一次性征收或分期征收(具体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与交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四、经费使用及管理
消防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执行收取消防配套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桂政办(1 994)1 59号)规定,消防配套费纳入预算管理,各地所收取的消防配套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消防部门所需用于补充消防设施和装备更新换代等经费,先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视收缴入库情况给予核拨。
为补充解决自治区消防总队和地区消防支队的消防基本建没资金,以及部分贫困县消防设施、装备严重不足的问题,自治区统一集中各地消防配套费的9%,具体由各地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通过专项上解办法与自治区财政结算,自治区补助各地的消防经费支出,经区消防总队商区财政厅决定后,由自治区财政通过追加支出办法解决。
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附件:关于收费项目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章)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收费项目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高层建筑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高层建筑一般区分为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和超高层建筑。
l、高层工业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多层工业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是指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简称高层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3、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
二、甲、乙、丙类液(气)体
1,甲类液(气)体
是指闪点<28℃的易燃液体和易燃气体。如常见的汽油、石脑油、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氢气、乙炔、氯酸钾、甲烷、乙烷、丙烷、苯、甲苯、甲醇、乙醇、硝酸铵、60度以上的白酒等等。
2、乙类液(气)体
是指28℃≤闪点<600c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如常见的轻柴油、煤油、松节油、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氨气、氧气、液氯等等。
3、丙类液体
是指闪点≥60℃的可燃液体。如常见的动物油、植物油、润滑油、机油、重油、柴油、糖醛、50度<白酒<60度等等。
三、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对建筑成型空间内部的顶棚、地面及墙壁四面、隔断进行装饰装修。
对新建项目,按原审定的设计进行一次装饰,只征收项
目的消防配套费,亦即只按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数征收消防配套费。凡改变原审定设计的使用功能和设计装饰装修方案,进行二次装饰的,应按二次装饰装修面积征收消防配套费。
对已投入使用的项目,凡重新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征收消防配套费。
四、对建设项目征收消防配套费,不代替建设项目自身的消防设施建设。即建设项目,自身的消防设施建设,仍需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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