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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做好承包转为统一税制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经营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市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审核,对企业产权进行界定、登记,并按有关法规组织监督管理。
经委、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成果的监督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对经营成果承担经营责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自觉依法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以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企业的资产经营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必须通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用好各项自主权,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步伐,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指标及确定
第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主要考核资产责任和经营责任指标,同时考核经济技术管理指标。
l、资产责任指标:国有资产年增值率。
2、经营责任指标:实现利润、资本利润率。
3、经济技术管理指标: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销售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第六条 国有资产增值率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经营责任指标、经济技术管理指标由主管局(总公司)核定。
第三章 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七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签订,责任方为企业,监管方为企业的主管局(总公司)和市国资局、市工改办,对于市管企业的监管,市经委与上述部门共同作为监管方。
各主管局(总公司)负责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按本暂行办法签订的责任书,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需要更改或解除、中止责任书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四章资产风险抵押
第九条 企业必须实行风险抵押。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年收入的20%交纳风险抵押金存入企业财务部门,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经营者经营期满或调离企业时,本息一次付清。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交纳风险抵押金情况必须抄报主管局(总公司)备案,不经主管局批准,不得擅自领取。
第十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主要与国有资金保值挂钩,责任期内,不完成保值指标的,用抵押金抵补。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经济利益计算办法及计算口径;
厂长(经理)的年经营收入=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奖金)×[1+核定倍数(起点倍数+增加倍数)]
实际兑现额=厂长(经理)年经营收入一厂长(经理)全年已领取的工资性收八一应扣罚金额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济利益的计算,可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厂长(经理)收入水平的原则,由企业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一、奖励;
l、企业全面完成当年资产经营责任指标,厂长(经理)经营收入的起点倍数按下列档次由监管方核定;
大型一档企业;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6倍核定;
大型二档企业;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4倍核定;
中型一档企业;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2倍核定;
中型二档企业;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l倍核定;
小型企业;按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q.8倍核定。
2、国有资产增值率指标超基数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厂长(经理)经营收入增加职工年平均收入的o.06倍。
3、实现利润指标实际完成超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基数,每增长l%,厂长(经理)经营收入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0.07倍增加。
4、按上述办法计算,一经营者的经营收入最高不得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倍。
5、企业连续两年全面完成资产经营责任指标,经监管方批准,给予经营者晋升一级(二小格)固定工资,期满续签责任书的可以连续计算年限。
二、处罚
 l、企业当年国有净资产基数不能保值时按核定的经营者年经营收入的20%扣减。
2、国有资产年增值率指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6%扣减经营者的经营收入。
3、实现利润指标每下降l%,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扣减经营者的经营收入。
4、责任书中规定的其他考核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呖扣减经营者的经营收入。
5、经营责任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设备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按职工年平均收八的10%扣减经营者的经营收入。
6、按上述经济处罚办法合计扣罚直至保留到当年职工年平均收入的70%。
7、扣减厂长(经理)收入的同时,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l、企业厂长(经理)经营收入的兑现(含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企业根据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提出方案,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监管方审批。
2、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核计算系统内企业厂长(经营的经营收入,组织做好兑现工作,并将兑现情况抄报市经委。
3、各企业厂长(经理)经营收入的兑现,其财务考核指标,以审计或财政局审定的数字为准。
第六章 有关政策及规定
第十六条 近期不上交税后利润的企业,要从利润中提取50%主要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或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0.5~2%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按销售收入的0.5~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计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20~50%,加速折旧。
第十八条 责任方在经营期间,如改组为股份制,实行租赁经营,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或需转让企业产权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从1994年起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企业,不再执行《南宁市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南府发(1989]99号)和《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两个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附;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
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在市场经济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发挥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经协商签订本资产经营责任书。
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所得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二、资产经营责任期限为 年,以一九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九年月 日止。
 三、考核指标
企业必须对授予经营管理的国有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经营自主权,对经营成果承担经营责任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资产责任指标;
核定国有净资产基数为 万元,国有资产年增值
率为 %;
2、经营责任指标:
(1)实现利润(万元); 
(2)资本金利润率(呖); 
 3、经济技术管理指标; 
(1)工业总产值(万元:); 
(2)工业产品销售率(%); 
(3)产品质量;
(4)安全生产。 
四、工效挂钩办法
实行工资总额同 挂钩,具体基数和比例由市工改办和有关部门核定。
五、有关政策及规定
l、企业税后留利50%主要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或归还贷款。
2、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o.5—2%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按销售收入的o.5—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20~50%,加速折旧。以上三项基金均计入成本费用。
六、企业必须实行资产经营责任风险抵押。
l、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年经营收入的20%作为风险抵押金,存在企业财务部门,专户存储,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经营期满后本息一次付清。
2、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3、抵押金主要与资产保值挂钩。责任期满,不完成保值指标的,用抵押金抵补。
七、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l、经营者的收入。
(1)企业全面完成当年资产经营责任指标,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比上年增长,有正常的资金来源和经济支付能力,经企业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营者收入的起点倍数为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指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不包括各种补贴)的 倍,与企业实现利润挂钩浮动。 
(2)在全面完成当年资产经营责任书中的经营责任指标,超额完成实现利润基数,每超额l%,在原有的 倍基础上,经营者的收入可相应增加o.07倍。
(3)国有资产年增值率指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厂长(经理)经营收入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0.06倍增加。
(4)经营者的经营收入最高不得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倍。
(5)企业连续两年全面完成资产经营责任指标,经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工改办批准,给予经营者晋升一级(二小格)固定工资,期满续签责任书的可以连续计算年限。
2、对经营者的处罚
(1)企业当年国有净资产基数不能保值时按核定的经营者年经营收入的20%扣减。
(2)国有资产年增值率指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6%扣减经营者的经营收入。
(3)实现利润每下降l%,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扣减经营者的经营收入。
(4)责任书规定的其他考核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按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扣减经营者的经营收入。
(6)经营责任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设备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按职工每平均收入的10%扣减经营者的经营收入。
(6)按上述的经济处罚办法合计扣罚直至保留到当年职工年平均收入的70%。
3、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经营收入及奖罚由企业自定。
4、企业厂长(经理)经营收入的兑现(含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企业根据责任书完成情况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联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监管方审批。
八、责任书的变更、中止和解除因不可抗力使企业无法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时应协商变受有关指标。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责任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责任书正本 份;
副本 份; 
监管方; 代 表 (盖章)
责任(企业)方 法人代表 (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内容字数: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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