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促进我市与外地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外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科技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办或与我市企业联合兴办的企业,称为横向经济联合企业(简称横联企业,下同)。
第三条 兴办横联企业,应持有关手续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为横联企业协调各方关系,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横向企业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股份台作制等形式。
第五条 横联企业各方的投资可以是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工艺、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参与合作的资产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核定。
第六条 横联企业与市属其他企业一样,均享受我市实行的沿海开放城市政策及其他有关待遇;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邕宁县大沙田经济开发区内兴办的,可享受所在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外单位到我市独办或与我市企业联办企业,投资的项目应独立核算。外来投资从投资项目新增利润中分利,从获利之年起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享受减免的,5年内按财政隶属关系返还50%;其中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的经济联合项目,前3年返还100%,后2年返还50%。 横联企业投资开发市人民政府认定优先发展的项目,视同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的经济联合项目。
第八条 横联企业国内首家试制列入国家科委等部门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其增值税先征收,属市各级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部返还;首家试制列入自治区、南宁市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销售之曰起,其增值税先征收,属市级财政收入部分2年内伞部返还。
第九条 在横联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一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与外商洽谈项目需出入境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在横联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的外地一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可减收城市增容费的40%。
第十一条 横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8日发布的《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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