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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
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凡已参加南宁市养老保 险、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劳服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以及私营企业。
第三条 生育保险统筹对象:凡列入统筹范围的单位中在职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必须要在劳动部门办理有缴纳用工管理费、劳动合同签订与鉴证、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册临时工)、业主和雇工。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o.8%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在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收,专户记帐和核算,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银行部门按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办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负担。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金统筹项目:主要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其支付标准:顺产2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2700元,单位凭计生委发给的“生育证”和医院签发的婴儿“出生证”(难产或多胞胎需有医院证明)如实填报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按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投保单位,按规定支付给产妇个人。不足部分及不属于统筹项目的其他开支,由产妇单位从原开支渠道中自行解决。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比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从征收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中提取2%的管理费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办公费用。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提高筹集资金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第九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对弄虚作假冒领生育保险金的,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管
理机构应及时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视情节轻重对冒领单位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冒领总数的30%一50%,其罚款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对关、停、并、转单位的职工,应随同职工关系划转入新单位,如新单位没有参加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的,其生育保险关系即自行终止,且不再享受生育保险统筹待遇。如有上述情况,单位必须在次月5日前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欠付或拒付女职工生育保险金的,女职工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和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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