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国务院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现结合我市实行,对我市分税制作出如下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在自治区对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及
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的收入;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市对县、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和健全比较规范的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级预算管理。
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是:
(一)正确处理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在自治区对我市财政体制收八划分的基础上既考虑各缀政府的既得利益,又要适当集中财力,保证市本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同时通过规范和稳定各级财政之间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健全财政职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二)合理调节各级财政的财力。根据分税制后财力变化,按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确保区域经济重点的原则,优化财力分配结构,既保证经济发羼较快地区持续稳定发展,又要扶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发展生产.增加财力,促进全市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三)坚持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事权,界定相应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二、具体内容
(一)市本级与县、区财政的事权划分。
根据现在市政府和县、城区、郊区政府事权的划分,市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协调金市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措施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市本级管理的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市级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费,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县、城区、郊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县、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级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本县、城(郊)区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农林水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j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其他支出,两县财政的价格补贴支出。
(二)市本级与县、区收入的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增值税25%部分(不含城郊区所属企业、两县企业缴纳部分);营业税(不含城郊区所属企业、两县企业缴纳部分),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市本级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四项收入市分享60%部分。
(2)两县固定收入: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营业税),县属企业所得税;县属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四项收入县分享60%部分。
(3)城区固定收入:城区所属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得值税25%、营业税(不合银行、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增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4)郊区固定收入:郊区及郊区乡镇所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25%、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
以上城区、郊区收入均不含自治区、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附属的独立核算(台股份制)企业、事业收入。
(三)市本级对县、城区、郊区税收返还的确定。
市本级财政对县、城区、郊区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调整核定。按照县、区一九九三年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收入划分情况,核定一九九三年县、区净上划上级(中央、自治区)收入数额后,按核定的净上划数l:0.9的系数返还给县和城区、郊区,并以此做为市本级对县、城区、郊区的税收返还基数。税收返还数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照全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和比上年平均增长率的l:0.15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l%,市财政对县、城区、郊区返还0.15%。如果一九九四年以后净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达不到上一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基数。
(四)原体制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原体制上解与递增上解暂时维持不变。原应拨给县、城区、郊区的专款仍继续下拔。
(五)增长返还比例的确定。
从一九九四年起,市对两县、城郊区财政在上述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增长比例返还。以一九九三年实际收入计算的税收返还基数加上地方收入之和,扣除体制上解作为计算增长返还的基数,一九九四年按同口径计算的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市对两县及城郊区实行增长比例返还,逐年递增。增长返还比例两县为80%。市留20%部分,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专项用于两县基础设施建设和支出补助。
城、郊区增长返还比例,按城、郊区具体情况确定。
三、配套改革和强化陨算管理的措施
(一)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按照照顾税率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返还。
(二)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实行分税制后,自治区财政对市财政的税收返还列市预算收入,市财政对两县和城郊区的税收返还列市级预算支出,两县及城郊区相应列收入。两县及城郊区对市财政的上解列两县及城郊区预算支出,市本级相应列收入。各级预算由各级政府按照上级要求编制后,报财政汇总编全市预算。
(三)逐步强化分级预算管理。分税制以后,按照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规范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属于哪一级财政的支出,就由哪一级财政承担;上级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造成下级减收增支的政策措施。对不属于财政支出范围内的开支,以及一些经营性的事业,要逐步从财政支出范围中分离出来。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健全行政经费控制办法,严格经费限额管理。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解决经费不足。要加快公费医疗改革,逐步改变公费医疗经赀全部审财政包揽的不台理做法。要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进一步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方式和手段。要减少会议支出,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坚持开短会,凡商业性与娱乐性的“节”与“会”,财政一律不予拨款。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赞、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2)19号)精神,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逐步纳入预算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
(四)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精神,将预算资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进行管理,督促单位按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管理预算外资金。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收入,要统一纳入财务收支计划。
(五)搞好财政收支的平衡工作。各级预算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不打赤字。执行中如出现支大于收,各级财政自求平衡。对历年财政出现的赤字,各级财政要自行消化。
(六)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的规定,原则上要求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各级国库分别向同级财政负责。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税收返还和l转移支付制度,以保证下级财政的资金需求。
(七)妥善处理原由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对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的来到期减免税项日,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从一九九四年起,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八)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实行分税制后,各级政府要认真深入地调查了解财政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创造条件。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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