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建立和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是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新体制,确保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现就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的有关政策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48号)和《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87号)。
(二)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定期拨付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依据。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村镇,按纯收入的5%计征;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按人均纯收入的2%计征。征收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1994]97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鼓励集资和捐资办学。教育集资审批权放在县一级,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组织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及改善教学基本条件。
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对教育事业的捐助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减免税。
二、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费
(一)开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
1、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开发区、住宅区必须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工程同步建设好幼儿园和中、小学及其他教育设施,并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后免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
2、凡达不到配套建校规模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l~3%,由项目所在地的建委(规划)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根据不同情况向建设单位一次或分阶段征收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各类项目的具体征收比例如下:
(1)建经营性用房(含写字楼、商业、旅业用房、招待所等)除城镇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外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3%征收。
(2)建城镇居民住宅商品房,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2%征收。
(3)单位建办公、住宅用房,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1.5%征收。
(4)生产性项目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l%征收。
(5)城镇居民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3、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及其教育设施或不按规定交纳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的,建委(规划)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原有建校规划,开工后又不按原规划建校的,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建设单位领导责任。公共基础设施、残疾入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等视特殊情况可以减或免,减免项目及具体额度由市、县(郊)人民政府决定。
(二)开征燃料油(汽油、柴油)教育附加费。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购买燃料油(_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每公升0.0l元的标准交纳教育附加费。由油料销售供应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油料费时代收,市国税局在征税时按实际进油量代征代缴。
(三)开征城镇干部、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教育附加费。
1、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上一年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等)的2%征收,由各单位于每年的3月底前负责代收代缴。
2、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在职职员和工人每人每年按上一年工资性收入(含标准工资,效益工资、各类政策性补贴等,下同)的1.5%征收,由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统一代征代缴。
3、上年月均收入达不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企业职工,免于征收。
4、个体工商业主每户每年按上年营业额的千分之一征收。征收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征收,最高征收额不超过1000元,由市、县(郊)工商管理部门在年审营业执照时代征代缴。
(四)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时,加收2%的教育附加费,由各级控购办公室代收。
三、进一步完善《南宁市人民政府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细则》(南府发(1992)85号的有关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当年的土地开发收益中提取3%,城镇增容配套费收入中提取15%用作当地发展教育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划拨。
(二)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3%用于中小学的校舍维修,由财政部门负责按程序和项目划拨。
(三)向外地进入我市的劳务人员(不含个体工商业主)征收教育附加费,每人每年一次性征收30元,由建委和劳动部门在办理进城手续和工作许可证时代征代缴。
四、改革和完善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措的各种地方教育附加费均是政府的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对办有职工子弟学校且已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事业单位,可按下列的比例返还给缴纳单位用于职工子弟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只办有小学的返还70%,办有中、小学的返还80%,余下部分作厂办学校调节资金对办有子弟学校且已缴纳干部、职工教育附加费的除提取l5%上缴自治区用于“2l1工程”专项经费补助外,余下全部返还给该单位所办的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另外还从每年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l0%用于扶持有相对困难的厂办学校。
(三)从每年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3%作为教育基金,由市、县(郊)财政部门在年底前划转到同级教育基金户头。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县(区)、郊从每年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1.5%上缴市教育基金。
(四)本通知规定负责代征代缴各项教育附加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负责做好代收代缴工作,按时将代征款项交到所在市、县(郊)的财政教育集资专户。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教育附加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要加强对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管理。除市、县(区),乡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集资外,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开展社会集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捐资助学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摊派或变相摊派,所捐的款物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和管理。捐资助学活动,不应与招生挂钩,不能直接向学生收取。社会也不能向学校乱摊派。
(六)多渠道筹措的各项经费由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设立教育专户管理,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或按捐助者的意见,用于指定学校或项目。
(七)建立健全教育财务和审计制度,加强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财政制度和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南宁市城区缴纳教育附加费地点及帐号
l、转帐
户名:南宁市财政教育集资专户
帐号:80l 017
开户银行: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
2、交现金
直接送市信托投资公司营业柜台
(地址:新竹路与古城路交接口的正对面。电话:5863682)
各缴款单位可凭转帐底单或现金缴款单到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领取收款收据。
(地址。自治区政府礼堂斜对面市四新小学内.电话:280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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