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鼓励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中外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人投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照明、公交、环卫、园林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南宁市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投资建设南宁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l、b ot(建设、运营、移交)投资方式。投资方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授予投资方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期满后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经营期及经营费用标准按建设项目另行确定。
2、合作投资方式。投资方与南宁市有关部门共同合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3、独资建设方式。投资方单一主体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4、多方共同投资方式。多个投资方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5、投资购买方式。对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遭路、桥梁,投资方可购买一定年限的过路、过桥收费权,可购买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挢、立交桥)的广告使用权。
6、其他有利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方式。
二、凡投资建设南宁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通过以下形式取得回报补偿:
1、以土地补偿。市政府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用出让相应价值量土地面积的使用权供投资方开发以补偿其投资额。
2、经营收费管理补偿。对建成后的基础设施,投资方可在规定的年限内进行经营收费和管理来补偿投资额。
3、以土地出让和经营收费管理相结合补偿。市政府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供投资方开发,并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收费管理权来补偿其投资额。
三、投资建设南宁市城市市政基础没施项目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以土地补偿的,出让地价按不同土地级别和用地类型的标定地价优惠20%~40%(具体优惠比例见附表)。
2、作为补偿的土地,投资方可以按城市规划开发建设,也可将土地进行转让。投资方转让免缴土地转让费,受让方再次转让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转让费。
3、投资方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结合起来进行建设的,享受市政府对成片旧区改建项目的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者,可享受南府发[1994]61号文市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兴建交通、能源基础设施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5、对购买城市道路、桥梁收费权和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立交桥)广告使用权的,在所有权归属不变和投资方付清款项的前提下,可以将收费权、广告使用权进行转让,或作抵押。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7、土地增值税在国家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未颁发之前暂不征收;开征后在5年内由财政部门将属市政府部分全部返还。
8、经批准,可部分减免建设项目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
四、对已签约的民族大道东段延长线、东葛路东段延长线、白沙大道、滨湖中路、滨湖南路等项目,按原已签约的项目合同书执行。
附:
南宁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补偿用地
标定地价优惠比例表(%)
用地类型 | 土 地 级 别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商业用地 | 甲类20 | 乙类20 | 22 | 25 | 28 | 30 | 35 |
住宅用地 | 20 | 20 | 25 | 30 | 35 | 40 | |
工业用地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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