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 
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标准,于一九八五曾作调整。当时是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综合计算最高月标准租金为2.86元/㎡、最低为0.80元/㎡,平均为1.60元/㎡。执行以来,由于租金低于非国家房产部门出租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因此有些租用单位,利用价格差和市场供求,转租铺面,从中渔利。另外,近几年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升,管理费用增加,至使建筑成本增加。继续执行低租金标准不利于房产部门的管理和发展,为发展和搞活房产市场,增加房产部门自我发展能力,适当提高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是必要的。现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1、这次调整非住宅租金按重置造价八项因素即折旧费、管理费、维修费、利息、房产税、利润、保险费、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同时拉开类区差别和房屋结构差别,确定最高为10元/㎡、最低为3.50/㎡,平均4.7l元/㎡,考虑到国营、集体企业负担,采取逐年到位来解决,目前先按确定租金70%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情况,由我局下达到位租金标准几种情况处理。 
1 、行政机关、学校、医院、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会团体,租用非营业性办公用房,不分地段,砖混结构1.20元/㎡月,砖木结构0.80元/㎡月,简易结构0.60元/㎡月。 
2、幼儿园、托儿所、图书室、城区居委会、办诊所,不分地段和房屋结构0.70元/㎡月。 
3、国营、集体理发店、蔬菜店、粮食制品、豆制品、肉食店,小日杂、小土产、小旅店、小百货、小五金、煤店等商业用房;按八五年租金标准提高50%计收。经租单位改变以上行业、项目,按附表所列的租金标准100%计收。 
4、今后房产部门新建、扩建的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可按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经我局审定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南宁市房产局商业用房调租标准表


内容字数:1161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