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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


为使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确保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快住房建设步伐、逐步改善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改字[1992]30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3]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南宁市辖区内各级住房基金,必须统一存入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办理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所设立的专户内。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的住房资金,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范围内需要使用住房资金时,必须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用款计划,经审批后方可使用。除经批准可以按规定提取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的住房资金部分外,不足部分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专项贷款。
二、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公有住房的维修及管理;
(二)用于支付住房租赁保证金、公积金和住宅建设债券本息;
(三)用于单位建造、参建、联建、购买职工住房;

(四)用于个人购买或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
(五)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危旧房的改造以及其它经济实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六)用于为单位和个人所需住房资金不足部分的专顼贷款;
(七)用于为住房资金增值的其它经营和其它经营和其它专项贷款;’
(八)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其它经费开支。
三、单位使用住房资金和申请住房专项贷款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是参加住房基金存储的单位,并已按基金来源归集存储在住房管理中心的银行专户,且有一定的基金;
(二)购房或建房计划规定的其它资金已落实,并具备了购房房源或开工条件,且能提供有关证明,经管理中心调查审验备案。如基建项目批文、红线规划图、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三)申请贷款单位必须是在管理中心委托的专业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四)贷款项目已纳入管理中心的购建房的计划指标;
(五)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有代为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的担保。
四、职工个人使用住房资金或申请住房专项贷款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是参加住房基金存储的职工,并已具有购、建住房的有效证明,且存足50%以上的建房或购房款;
(二)具有购、建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资料,并已落实其它所需资金;
(三)有按时偿还贷款能力;
(四)能提供职工所在单位的担保,同时职工所在单位
要同意为贷款银行按贷款契约从职工工资中扣收贷款;
(五)用住房作抵押的.必须相应办好抵押手续。
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贷款额度,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存储余额原则上按“存一贷一”执行。
六、住房资金的存贷利率及住房专项贷款期限:
(一)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的住房资金按银行同业往来利率计息;
(二)单位和个人住房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息;
(三)单位和个人住房专项贷款及用于住房资金增值的其它经营和其它专项贷款利率按不同贷款年限、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并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
(四)住房资金的存贷结息方式和时间按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单位建房的专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购房的专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个人建、购住房的专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六)单位和个人所借的住房专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有挪作他用或逾期还款者,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息或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七、城市住房资金的使用和住房专项贷款的审批手续:
(一)凡需要使用城市住房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提前三个月以上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用款计划,并同时提供有关使用住房基金的证明资料(按第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二)单位或个人购、建住房和翻建、大修理住房需要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专项贷款时,必须提供购、建住房的有关证明资料(按第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计划以及主管部门的批文,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审批办理有关银行贷款手续;
(三)解困、解危住房建设和微利房建设使用的住房资金和专项贷款,由住房资金中心负责统一计划调度,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投资规模和使用住房资金及专项贷款额度由市房改领导小组确定。
八、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年度计划以及住房专项贷款计划和住房基建项目计划,统一由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计划、财政、税务、银行、房地产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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