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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鼓励中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南宁市市政基础设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以项目带土地”)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南宁市投资环境,结合《南宁市鼓励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若干规定》和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系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照明、公交、环卫、园林绿化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以项目带土地”,系指由中外投资者出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根据投资者出资额,按有关规定以优惠地价出让与投资者出资额相等价值(按优惠后地价计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投资者对所受让土地(以下简称补偿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使用权转让,作为对投资者投资的回报。 
二、市政府以优惠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投资者投资,所建成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归国家所有。 
三、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以项目带土地”的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后进行招商、洽谈和签订合同。南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市建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以项目带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以项目带土地"年度计划由市建委征求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以项目带土地”项目总投资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核定,由市规划局负责提出补偿用地定点方案,市土地局负责评估补偿用地地价。补偿用地定点方案和地价,经市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补偿用地地价优惠率由市建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项目带土地”合同、协议书统一委托市开发办拟制; 
“以项目带土地”的项目,除市重点工程外,其他项目的施工协调、监理、工程结算由市建委负责组织;项目结算后,应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所有“以项目带土地”项目都要按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四道程序进行,并且要有市建委、规划局、土地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招、评标委员会定标。 
七、“以项目带土地”总投资额包括项目工程投资(含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等)和工程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费两大项。在市土地局核发补偿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前,经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已投入工程的进度款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列入工程造价内。上述投资可享受《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宁市鼓励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4]130号)所规定的地价优惠。 
对补偿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款,由用地单位支付。所支付的补偿用地征地拆迁安置款,不计入“以项目带土地”总投资额,不享受南府发[1994]l30号文规定的地价优惠比例。 
八、“以项目带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建委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委颁布实施。 
九、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字数: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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