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易地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备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易地建设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确需搬迁易地建设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搬迁易地建设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易地建设,必须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易地建设,其原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土地、房屋有偿转让。在土地、房屋有偿转让之前,由市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按规定,分别对土地、房屋进行评估、确认,办理有关手续。南宁房地产交易中心协助做好土地、房屋的有偿转让工作。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收入作搬迁易地建设单位的回建资金;所得收入大于回建资金部分,上交市财政,作为市政府专项资金,小于回建资金部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解决。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搬迁易地建设单位原:有的土地、房屋收回另行安排使用的,其回建资金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
(三)、土地、房屋的有偿转让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另行安排使用的,均须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有关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搬迁易地建设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五、县、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易地建设,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l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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