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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住宅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9]56号发布)
为解决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住宅商品房、应聘的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问题,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市外(含境内外)企业或人员,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在3年内,每上缴税金15万元,或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型企业,每上缴税金10万元,经营者凭市级税务部门出具缴纳税金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创汇型企业认定证书,可为本人或国内亲属、本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申办1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凡在本市的个体工商户,在5年内,每上缴税金5万元,经营者凭市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金证明,可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申办1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凡在本市投资于工业、矿产业、农业、旅游等,投产满1年,固定资产原值每20万元,投资者凭县、区人民政府证明及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申办1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四、购买、兼并本市企业,经营满2年,经营者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原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购买、兼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为本人或本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申办不超过10人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购买、兼并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可申办不超过5人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承包、租赁上述企业的经营者,在3年内,每上缴税金15万元,凭市级税务部门出具缴纳税金的证明,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或本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申办1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五、凡在本市购买住宅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80、100、120平方米并付清购房款,且已居住满2年的人员,凭《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市房产局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可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申办2、3、4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六、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留学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回国人员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受聘、年龄在40岁以下的,凭市人事局证明可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直接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本市受聘连续工作满3年、年龄在35岁以下的,凭市人事局证明,本人可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七、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含中专、中技、职中学历)且取得中级(六级)以上技术等级的技能人员,在本市受聘连续工作满5年,年龄在30岁以下,经市劳动局审核后,本人可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八、具备本办法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人员,若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项规定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九、按本办法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须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籍和拟迁入地街道、乡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拟迁入地的暂住证等有关证明材料。暂住时间以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期限为准。
申办人员在本市须有合法固定住所,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单独立户。
十、报批程序:市外人员需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十一、执行本办法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内容字数: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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