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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完成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界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在企业无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
厂内带薪轮训、季节性待岗、停薪留职、提前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破产企业职工、经济性裁减人员、其他因本人原因而下岗的人员、企业招聘的临时性用工、农民合同工、1998年7月以后新招用的职工、不愿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人员等不属于下岗职工。上述人员除破产企业职工、临时性用工、农民合同工外,可列为企业富余职工。
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程序
企业要坚持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应做到公开、公正,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下岗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或失业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归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的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 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需要安排职工下岗的意见;
2、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落实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不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3、由企业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确定下岗的职工基本情况等。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劳动部门核实、审批。
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30%的,由劳动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设在劳资处(科),隶属于企业,受企业委托管理本企业的下岗职工,业务上接受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指导。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转岗技术培训;对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为下岗职工建立档案,拟订培训和再就业工作计划。要与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及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要及时了解职工困难,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要准确填报各类再就业统计报表,开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四、下岗职工的管理
1、职工下岗必须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发放《转岗证》,《转岗证》免费发放,每年由市劳动部门实行年度检查经年检同意使用的,使用期可长达3年。不进入中心或不与中心签订协议的,不发给《转岗证》。下岗职工凭《转岗证》享受从业各项政策优惠。
2、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协议替代下岗职工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藉此变更原劳动合同。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协议也相应终止。
3、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拒绝参加转岗培训,或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心推荐就业的,或3个月以上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又不报告情况的,中心可与其中止协议,并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
4、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经中心介绍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谋职业的,中心应终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5、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所在的街道基层组织要相应配合,及时了解、掌握和通报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特困的下岗职工实行重点帮助。
6、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深入基层,了解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情况,指导中心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和管理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第一年按失业救济金的115%发给,第二年按失业救济金的110%发给,第三年按失业救济金的105%发给。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时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月为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来源:
1、以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盈利企业原则上全部由企业承担;
2、非盈利国有企业原则上采取“三家抬”即企业承担三分之一。财政安排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
3、无法承担费用的特困企业,可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由财政给予补助或拨足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实行“三家抬”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按实际管理的下岗职工人数,向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用款申请,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月核拨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部门资金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企业必须确保承担的资金到位,确保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按时发放。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列支。特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无法保障的,可向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
1、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能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市职工失业管理所管理,时间最长为2年;不符合失业救济条件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就不能回流到原企业·即使原企业由于生产发展,确需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也要解除原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在原企业办理退养手续,由原企业发放生活费。
5、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间暂时就业(半年以下),劳动关系和收入(200元以下)未稳定的,中心仍继续对其进行管理,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但停发生活费。
6、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能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本人和企业协商,可将档案存放在原企业,委托企业代管。也可将档案委托市劳动部门的职工档案管理中心代管。
7、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下岗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关待遇。有关生育费用。所在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障机构给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企业给付。下岗女职工在生育的“三期”内继续享受下岗职工待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8、下岗职工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在原企业有集资或债权的,企业应及时偿付,一时偿付不了的,应保证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的同等权益,或作出计划分期偿付。
9、下岗职工在原企业的宿舍居住,已购房产权的,企业不得变更;未购房产权的,企业应按在岗职工一样的标准收取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房。
10、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按政策签订3年协议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半年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领取补助费500元;在协议期满前一年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领取补助费1000元;在协议期满前两年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领取补助费2000元。补助费按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分担办法“三家抬”。下岗职工在领取补助费后,终止所签的协议,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七、企业要积极稳妥处理好与富余职工的劳动关系
1、企业对富余职工要做好登记管理,报市劳动部门备案。由市劳动部门核发《待岗证》,(待岗证》免费发放,有效期半年。半年内未能再就业的,可由市劳动局核签延长半年时效,凭证享受我市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与富余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一时困难无法给予经济补偿的。要视同企业工资性欠款,出具凭证,作出计划分期给付或定期一次给付。
3、企业的富余职工已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并与新单位建立较稳定劳动关系,或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合伙企业,或已在社会上从事有稳定收入工作半年以上的,可视为已再就业,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企业对请长假、“两不找”(企业不找职工干活,职工不找企业开工资)的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了解这些人员的现状,对通知后不能回企业的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企业不应允许职工请长假,对坚持要求请长假的职工。可作为自动辞职处理,或签订协议作为下岗职工管理。
5、企业对挂靠招工、挂靠调动的人员也要进行清理,对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予以清退,其档案关系可转到市劳动部门的职工档案管理中心。
6、企业职工要求留职停薪的,留职停薪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由职工本人自己承担企业对留职停薪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及时交到社会保险机构。
各企业对现在正在留职停薪职工的情况在5月31日前要作一次清理。至今留职停薪时间累计已满3年的。原则上应予解除劳动关系;对中止留职停薪要求回企业的,企业可予安排工作;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饱满无法安排工作的,可协商签订协议作为下岗职工管理;对现在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留职停薪职工,企业可作为特殊情况自定管理办法。
对现在要求留职停薪的职工,企业要与其签好协议或合同,留职停薪期满3年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留职停薪的职工回原企业上班,不能接受和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时,企业也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留职停薪职工不得再转作下岗职工管理,已留职停薪一次的职工,不得再次留职停薪。
7、企业与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关系转到市失业职工管理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档案关系转到市劳动部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中心,督促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八、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
1、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企业空岗报告制度,企业有空岗时须报劳动部门备案。
2、企业招聘用工,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并在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符合企业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企业的下岗、富余职工。
3、企业招收合同制职工时,必须按10%的比例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富余职工。
4、企业需要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按规定向市劳动部门申请或备案,对规定不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岗位,不得擅自招用。劳动部门对此要做好管理和监察工作。
5、企业有下岗职工20人以上或富余职工50人以上的,原则上不得新招合同制职工。
九、大力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富余职工再就业
1、企业必须以满腔热忱的态度帮助本企业下岗、富余职工实现再就业。对下岗职工,要帮助他们签好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富余职工,要挖掘潜力,帮助他们在本企业内分流上岗,也可鼓励、帮助他们向社会分流就业。
2、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规范运作,同时热情地为下岗职工服务,尽力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必须做到按国家要求的比例,完成好下岗职工再就业任务。
3、劳动部门要组织好对下岗职工的免费技术培训,积极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提供求职机遇,同时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为职工提供保障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4、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我市各有关部门已出台许多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必须坚持下去,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并不断加以完善。随着形势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还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推出优惠政策,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完成再就业任务作出积极努力。
5、各城区要进一步抓好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方便市民生活,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6、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重视、支持再就业工作。要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氛围;想方设法为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条件,从而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发展。
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大集体)、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两县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内容字数: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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