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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破坏性地震应急分类
第三章 应急机构、职责及应急预案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地震应急工作能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并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桂政发[1999]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必须遵守本预案。
第三条 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的义务。
驻邕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破坏性地震应急分类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的地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的地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市人民政府的负责原则为: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章 应急机构、职责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责任明确、分工合作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市防震工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也是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变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工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南宁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同志
市计委负责同志
市经贸委负责同志
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防震办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教委、科委、外经贸局、财政局、交通局、规划局、公安局、卫生局、水电局、贸易局、粮食局、广播电视局、南宁供电局、电信局、环保局、民航南宁站、医药管理局、旅游局、外事办、供销合作社、矿务局、物资集团总公司、南宁石油分公司、武警南宁市支队、柳铁南宁地区办事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指挥部成员的增减。
第十条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防震办负责同志
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震情监视组(由市防震办负责)、灾情信息组(由市防震办负责)、外事联络组(由市民政局负责)、条件保障组(由市计委负责)。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组织、协调南宁军分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
负责单位:南宁军分区
成员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协调驻军,迅速调集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一)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负责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医药管理局、卫生防疫站、南宁军分区后勤部、市红十字会。
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进入灾区,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性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和储运医疗所需的药品、器械。
(三)交通运输保障组
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柳铁南宁地区办事处、民航南宁站、南宁公路管理局、南宁航运总公司。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四)通讯保障组
负责单位:市电信局
成员单位: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国信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配备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和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通讯设备。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灾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五)电力保障组
负责单位:市经贸委
成员单位:南宁供电局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六)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
负责单位:市贸易局
成员单位:市粮食局、副食品局
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救灾物资供应组
负责单位:市计委
成员单位: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供销合作社、南宁石油分公司
组织、调运抗震救灾必需的物资设备。管理好国内、国外救灾物资。
(八)灾民安置组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制定救灾标准,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援助、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发放工作。
(九)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
负责单位:市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规划局
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十)维护社会治安组
负责单位: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重要目标警卫组
负责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
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二)消防组
负责单位: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发生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蔓延。
(十三)次生灾害防御组
负责单位:市经贸委
成员单位:市水电局、建设局、矿务局、南宁供电局、民航南宁站、市环保局、物资集团总公司、南宁石油分公司等有关部门。
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十四)地震监测组
负责单位:市防震办
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协调我市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
(十五)灾害损失评估组
负责单位:市防震办
成员单位:市建设局、民政局、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十六)应急资金组
负责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
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工作,做好中央救济款的接受和中央、自治区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十七)呼吁与接受外援组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外经贸局、外事办、侨办、台办、红十字会。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根据震灾情况,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负责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援助。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八)宣传报道组
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防震办、广播电视局、南宁晚报社。
负责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等有关信息。
(十九)涉外事务组
负责单位:市外事办
成员单位:市外经贸局、旅游局和新闻部门。
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采访。上述人员来邕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对申请来邕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由市外事办按照外交部和自治区外事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有关政府、民间或国际组织的机构和人员,由对口的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邕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邕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市防震工作办公室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及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预案,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根据震害预测,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四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向全市人民公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预报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六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预报,统一布置本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防震工作办公室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有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临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一)防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人员、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
(六)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通报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性质、数量、位置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向市民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一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
(三)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二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或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及武警部队领导机关。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三)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天,市人民政府领导应亲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
第二十四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应当立即进入震后应急工作阶段,履行其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工作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可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六条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应予奖励或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第二十八条 “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讯、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第二十九条 “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南府发[1996]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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