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以使政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及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外进行友好交流活动。
八、市长外出访问、考察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一、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十二、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
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十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
(五)分析市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间断或临时决定召开。
十五、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和各县(区)、开发区领导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讨论、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提交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根据议题情况安排,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十六、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需要到现场的,召开现场办公会。
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一)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未经协调的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重大的政策性问题,由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在会前先行审核;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法规、规章草案除外),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派2名专人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政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员必须是各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一般不准带随员。到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扩散。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
(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属重大的或涉及全市性的事项,应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不另行文。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十八、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处理制度》(南府办[1995]138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二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报文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九、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或提交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讨论决定。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一、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县(区)的会议或活动,市属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会见来访的外国、港澳重要官方人士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访,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出国、出境的,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呈市长或分管外事的副市长批准;其他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审核后报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侨办审核后报批。
三十五、副市长、秘书长离邕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应当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报告。上述领导同志离邕后,应当把联系电话、所住饭店及房号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由值班室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离邕外出必须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他们离邕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增加工作透明度 自觉接受监督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除一年一次人大会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外,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人列席或旁听。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开言路,发扬民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虚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关心人民群众疾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十、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各界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广泛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