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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筹部分财力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筹部分财力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筹部分财力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为了增强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对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筹部分财力,作为市政府专项发展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一律不予拨款,实行核定收支,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均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从1996年起,对不同单位视其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上交市财政。
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上交市财政15%;
凡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上交市财政12%;
凡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l00万元)的,上交市财政10%;
凡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上交市财政8%;
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视该单位收支及结余情况按其收入的5%左右上交市财政。
对1995年以前的收入(含1995年度),一律按单位1995年底滚存结余数的20%比例上交市财政。
四、按季预缴,年终结算。每季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报表,经核实,按规定比例计算应上交财政数额(当年难以估算收入的,可先按上年实际上交数计算),从单位的专储资金中直接划转入市政府资金专户,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五、自收自支单位收支净结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及后备基金。单位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由单位报财政部门核定。
六、单位按规定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管理费、手续费,应按扣除上交数额后计算确定。上级补助的收入,凡规定有专项使用用途的,应按比例上交。
七、凡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的款项,要抵扣财政对该主管部门的经费拨款;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属单位进行摊派。
八、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应实行单列、只能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提高福利和奖励基金。 
九,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实行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钱柜”;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并按规定编报财务报表,接受财政监督。
十、单位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杜绝乱收费现象。
十一、市财政部门对统筹的财务要加强管理,每年作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十二、试行专项奖励制度。每年终,由财政部门对积极支持、配合统筹财力工作,及时、足额上交财政统筹基金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经费按统筹基金的l%比例提取。
十三、各级税务、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资金、私设“小钱柜”的,经查出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截留、坐支、挪用应交财政的资金,要依照有关规定,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内容字数: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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