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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要求,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业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县、区所属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自治区法制局《关于印发(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桂政法制字[1998]15号)的要求自行确认公布。
附件:
南宁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
1、计划部门——市计划委员会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3、黄金矿产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行使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委员会
6、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7、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8、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市防震工作办公室
9、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市公安局派出所
10、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1、消防监督机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12、国家安全机关--市国家安全局
13、民政部门--市民政局
14、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
15、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16、人事行政部门--市人事局
17、劳动行政部门--市劳动局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19、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市容管理局
20、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局
22、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23、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24、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2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管理局
26、土地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局
27、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局
28、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局
29、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
30、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市医药管理局
31、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
32、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局
3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34、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电力局
35、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市水利电力局
36、防汛指挥机构--市水利电力局、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
37、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局
38、农业主管部门--市农业局
39、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市农业局
40、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农业局
41、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局
42、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局
43、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市农业局
4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局
45、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46、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47、植物检疫机构--市植保植检站
48、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
49、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市乡镇企业局
50、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市贸易局、市副食品局
51、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粮食局
52、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53、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文化局
5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旅游局
55、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56、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
57、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市公共卫生监督所
58、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59、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60、审计机关--市审计局
61、政府统计机构--市统计局
62、税务机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税务所
6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工商所
64、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价局
6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66、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市技术监督局
6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68、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局
69、保密工作部门--市保密局
70、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7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72、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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