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资金运筹办公室拟定的《南宁市城市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
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南宁市经济建设的步伐,建立一个长期的、稳定的资金融通网络,加强地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资金的运筹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办公室(简称运筹办)组织实施,运筹办的工作目标就是负责统筹运作地方有偿使用的资金,使资金合理有序高效地用在宁市的重点项目上,并通过资金的合理调度,确保资金融得进、用得好、还得了、有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运筹的资金主要是指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市劳动局、市信托投资公司、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掌握的资金。
第四条 运筹办的资金运作包括集中、运用、归还全过程。即集中资金存入专户;根据市政府安排的项目运用资金;通过合理调度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高效。
第五条 资金的运筹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指标下达到各部门执行,下达指标的执行情况作为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资金运筹的具体操作。运筹办根据各部门的年度计划,编制资金调度计划,并通知到具体部门,将资金集中到专户,由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办理借贷手续。
第七条 用款单位根据合同的规定,必须按期归还本金及占用费。由于特殊原因用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的,运筹办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条 运筹办必须建立项目库,并加强对各重点工程项目及有关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
第九条 建立偿债基金。该项基金由市政府每年从预算外资金中安排。偿债基金的使用,主要是解决项目借款问题。
第十条 地方资金运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地方资金运筹工作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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