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商贸流通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搞好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壮大商业经济,更好地发挥国合商业在流通领域的主渠道作用,尽快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现就加快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盘活存量资产为重点,加大商贸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商业组织结构调整,搞活商品流通,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体思路:坚持企业制度创新,促进经济增长转型;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抓好统筹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搞好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改革。
二、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推进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采取的主要形式是;
1、继续推进公司制改造。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机建制。可以选择潜力大、效益好、班子强的骨干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市属专业公司可以通过嫁接改造、吸收社会法人、自然人或企业职工投资八股、企业问相互参股或控股等途径,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小型国有商业或城镇集体商业企业,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现有股份有限公司。供销社系统企业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桂发[1996]2号)的要求进行改革。
2、加快发展商贸企业集团。按照高起点、多元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九五”期间,发展若干个区域性的大型商贸集团。发展的重点是:以“菜篮子"工程为龙头,组建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食晶企业集团(公司);以批发企业为依托,组建商业批零集团;将经营业务相近、法人治理结构相似的专业公司发展为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经营集团(公司)。发展商贸企业集团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确保集团效能的发挥。
3、推进商业企业的联合、兼并、合并或划转。引导经营规模小、效益低的小型商贸企业挂靠优势企业,参加企业集团;小型商业企业可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小小联合”、“弱弱联合”,分工协作,实现优势互补;经批准,可以将小企业委托给优势企业经营管理。鼓励商业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对国有和非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在明确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前提下,进行国有商贸企业间的资产划转试点。
4、实行“先售后改”。支持商贸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企业产权。设立职工持股会,建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或参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商业网点的新建、改造或开发经营项目中,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和其他工商企业出资、参股,组成利益共同体和新的股份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选择一批国有(集体)中小型商业企业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拍卖出售。
5、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按有关法律法规由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承包可以个人承包或合伙承包,租赁可采取全员租赁、合伙租赁、个人租赁等办法。
三、切实解决商贸流通企业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l、商贸流通企业进行改组改制,首先要抓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在清产核资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冲减企业长期积累的潜亏,资产损失和呆帐、坏帐损失。对企业结余的工资资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由职工持股会持有,可视同负债处理。
2、关于商业国有资产出售。小型企业的产权原则上一次性整体出售,如企业资产规模大,可以先出售部分产权,其余的在一定时间内作为企业负债有偿使用,企业职工一次性购买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分期付款,并区别具体情况确定分期付款年限,超过规定年限要缴纳资金占用费。市人民政府对出售企业产权的变价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一是优先支持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二是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支持流通骨干企业发展。对改制企业发展经营资金紧缺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这笔资金在一定年限返借给企业有偿使用。
3、1996年底前改制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确属经营资金不足的,企业改制后三年内,国家股股红返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所得税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返还补充企业资本公积金。
4、切实解决商贸流通企业承租的市直管商业用房产权问题。市属粮食系统租用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商用公房产权问题,按照国办发[1995]47号文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属商业、供销、蔬菜、物资系统所属企业凡租用市房管部门管理的商用公房,因改制需要获得公房产权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评估。
商用公房价值,应按市场价格分两块进行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地面上的房屋建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作价。按此办法评估作价并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与房屋建筑物重置价之和为商用公房产权出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企业可以按上述出售价格一次性购买商用公房产权。
企业一次性全部购买有困难的,地面上的房屋建筑物应全部购买;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机构以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折股投入改制企业,前三年挂帐空转,后五年均等分期注入国家资本金。
出售商用公房房屋建筑物回收的资金,由市房管部门收缴。对特困或改造任务重的企业,购买房屋建筑物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付款,并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企业购买商用公房产权,在进行整体改造时,应服从城市建设规划。未购买商用公房的企业,仍维持租赁关系,租金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
5、扩大企业职工保障的筹资范围。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一定份额的资金,部分补充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统筹。先期改组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按此办法调整国有资本金。
6、债权转为股权。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是企业之间的债务,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可以转为股权;二是对完全靠银行贷款建立起来的企业,经银行同意,其债务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由银行拍卖给新的投资者转为股权,拍卖损失从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
7、鼓励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企业重组时,对其占用的房地产,少收或免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对困难企业或重点支持的行业可采取全收全退、先收后退的办法。国合商业企业利用现有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地价款和各种税金按南府发[1995]85号文执行。
8、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市人民政府视不同情况将一些企业授权给公司化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后的核心企业经营管理,使这些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被授权企业成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9、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对改制企业改变管理方法。按《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遴选企业领导班子和安置人员。对改制企业,主管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其必要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各级政府部门要搞好服务,帮助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企业历史包袱等问题,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l、加快商贸流通企业的改革,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稳妥进行,做到成熟一个,改革一个,成功一个,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此,成立南宁市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实施,统筹协调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2、市国资局、财政局、土地局、劳动局、房产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通力配合,积极解决有关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3、各主管局(社)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按现行的管理体制,提出本系统企业改组改规的规划意见,组织、指导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为了保证企业申报的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由各主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审定。
4、市属各商贸流通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面向实际,理清思路,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搞好改革、改组、改造、管理四个结合,依靠企业的干部职工,酝酿制订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在推进改组改制同时,要苦练内功,切实解决企业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企业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5、企业改组与改制试点方案上报主管局(社)论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试点企业,执行本通知及南宁市优化资本结构的有关政策。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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