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及全国、全区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
1、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我市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交易、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定场所。凡在市区、近郊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交易、招标投标活动,不论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如何,均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南宁市建筑市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对建筑市场实行监督和宏观调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二、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工程议标
1、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可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投资及控股投资的工程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及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发包。
其他工程应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发包。
2、严格限制议标。凡符合有关规定可采用议标方式的招标工程,一般指下列工程:
(1)涉及保密专利保护的工程;
(2)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的工程;
(3)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发包。
实行议标工程,由招标单位和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3、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4、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5、凡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或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市建设局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凡在市辖区范围内兴建的下列工程项目应实行监理:
(1)国家和自治区、市属的重点工程项目;
(2)大中型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高层、深基、大跨度及特殊技术要求的建(构)筑物;
(5)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6)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可择优选定委托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的委托,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实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认证制度,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1、施工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时,除应持企业资质证外,还须有与本工程规模相应的,本企业在册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与承接施工任务。
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
2、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3、市建设局等建设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要依法查处。
五、采取必要措施,缓解建筑业面临的困难
目前我区、市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严重不足,企业陷入困境,为了帮助国有施工企业走出困境,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缓解我区建筑业面临困难的紧急通知》精神。建设单位在确定投标单位和评标、定标工作中必须体现“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市辖范围内的退休职工数量大、负担重的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作为投标单位。
六、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制度
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全年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率要达100%,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要达60%以上,对没有达到上述指标要求的,主管领导的年度工作考核应评定为单项不合格。
七、严明纪律,坚决查处建设领域违章违规和违纪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关系,一经发现,无论是否谋取私利,市监察机关都要依据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2、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成为评标小组的成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兼职;不得编制标底,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某一特定的招标、代理和标底编制单位。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先调离再调查处理。
3、市监察局要派员进驻交易中心办公,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市场主体各方交易行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接受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行为,防止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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