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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批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南宁分行、监察局《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今年整顿经济秩序,推进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搞好这次清理检查工作。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5月9日召开的全区清理预算外资金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我们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现就我市实施清理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集资、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
(2)从国家预算内转移到预算外的资金;
(3)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37号)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4)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罚没收入;
(5)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6)按南府发[95]73号文件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以及政策性预收款、暂存款;
(7)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问题: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权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取范围,自行提高收取标准,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问题。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收取的预算外资拿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专户;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问题;
 (5)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问题;
(6)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未将政策性预收款、暂存款以及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对上述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纳入财政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违法乱纪问题,以及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等问题,可以顺延检查到1996年,也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二、清理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检查从5月下旬开始,到8月底结束。
(一)从5月20日至8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凡收取、使用、管理上述清理检查范围内各项资金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表》;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必须进行自纠,并填报《预算外资金自查违纪情况登记表》。各系统所属单位,自查报表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经单位一把手签字汇总后上报“市预算外资金清查办公室”(具体设在市三查办),市直机关主管部门本身的自查报表直接报送“市预算外资金清查办公室”审核。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和帮助自查自纠,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建立自查自纠责任制,所有应当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各自查自纠的情况负完全责任。
(二)6月1 6日至8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县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重点对以下部门及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l、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应查资金、收支数量较大的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交通、城市建设、公安、司法、民政、规划、教育、科委等部门及单位;
2、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上问题较多的部门及单位;
3、自查不认真或拒绝自查自纠的部门及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及单位。
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尽可能多地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组成检查组,经过必要的培训后进试点实施检查。其中,市本级要组织力量开展部门交叉检查及派出检查组对县区清理检查的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以保证重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由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
主要是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下列有关文件:
(一)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
(二)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
(三)1993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财综字第15号);
(四)1993年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1993]财综字第123号);
(五)l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六)1994年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37号);
(七)1994年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财综字第l30号);
(八)l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国办发[1995]125号);
(九)1996年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
(十)1996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
(十一)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涉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
(十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发布的行政性收费管理文件;
(十三)l 994年自治区人大通过的《广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十四)1993年自治区人大通过的《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十五)1994年市人民政府《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94]48号);
(十六)1995年市人民政府《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补充规定》(南府发[1995]73号)。
四、清理检查的处理政策 
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纪资金的处理:
l、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
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随意扩大征收、处罚范围和自行提高执收执罚标准的,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令立即停止执行,予以纠正。其中,凡属自查出来的基金、收费基金,要将截止自查之日违法收取的基金、收费的滚存结余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凡属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违法收取的全部资金上缴同级财政。
3、截留、转移、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要立即如数追回,属于自查出来的,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财政;
4、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资金的全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5、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罚没收入,无论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类问题,都要将罚没款全部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6、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应缴资金缴存财政户,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要限期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通知银行划转,并对单位及有关自然人依法进行处罚。
7、对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8、对预算外资金和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项行政性收费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用于私设“小金库”的,要按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处理),个人贪污、私分的部分,必须如数追回;违反规定购置的交通工具、通讯设,予以没收,公开拍卖后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
9、凡上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的属于这次大清理范围的违纪问题,要将其违纪金额全部收缴上一级财政。
(二)对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基他直接责任者,应当区分自查和被查的不同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从轻和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清理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清理检查办公室,由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抽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三大检查办公室,具体指导清查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专业银行对清理检查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清理检查中涉及的需要查实帐户、冻结资金和资金划转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各级监察部门要派人直接参加清理检查工作,对违法乱纪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及时作出处理;对重点案件的核查和处理,必要时可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处。
六、清理检查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这次清理检查的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实效,市县区要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揭发举报预算外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清理检查工作中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参照1995年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宁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举报电话;5622532,5623586,5625474,地址:南宁市建政路3号,邮编530023。
(二)对按规定要求认真自查、主动纠正问题,或积极支持、配合重点检查工作并迅速改正错误,以及经重点检查确实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和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仍然拒不纠正违法乱纪问题的,要依法冻结其帐户。对严重违法乱纪的,特别是抵制检查、顶风违纪、转移资金、突击花钱的,要严肃处理并选择一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清查中总结出的好的经验与做法,遇到的疑难问题或把握不准的问题、清理检查的进展情况和查出的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市清理检查办公室,以利于全面掌握情况,深入分析问题,作出正确决策,使清理检查深入、健康、有效地进行。
七、清理检查的总结工作
重点检查基本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要把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核后报送上一级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各县区和市属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于9月上旬之前报市清理检查办公室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内容字数: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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