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边境贸易工作的管理,加快边境贸易的发展,使之上规模、上档次,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市边境贸易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罗龙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陈福庆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计委、科委、经协力、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贸易局、供销社等单位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研究政策,收集信息,协调关系,解决问题。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我市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任务。
二、发挥我市整体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边贸优惠政策和我市拥有的边贸权、进出口贸易权、海外工程承包权、境外设点权、经济技术合作权、劳务输出权,实施边贸、正贸与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策略,加强技、工、农、贸相互配合,集中力量搞一些大而快的项目。把经济合作的重点放在周边国家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并向东南亚诸国市场延伸扩大,使我市边境贸易保持稳定的规模经营,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三、各部门、各企业要把发展边境贸易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纳入正常的工作轨道,并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和开拓越南和东南亚市场,制定向外拓展的经营目标,建立稳定可靠的境外经贸渠道,建设稳定的边贸队伍。
四、我市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地通过代理或联营等形式,扩展东南亚地区的市场和业务范围。没有边贸权的单位、企业要积极与境外客户建立贸易关系和经营渠道,通过与拥有边贸权的市边贸总公司、对外绎济贸易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行代理或联营,与境外客商签约和开展进出口业务。
五、有关贸权的公司从国家规定的边贸口岸和海上过货码头进口原产地于毗邻国家的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边贸政策和税费优惠待遇。进出口商品除国家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和核定公司经营以及全国统一招标、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其余实行开放式经营,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边贸出口或进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配额和许可证,但须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向上级机关办理批文,海关凭合同和批文验放。
六、在边境贸易工作中,一定要重视资信调查和严格规范合同,避免工作上的失误和损失。
七、鼓励市属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走出国门,到毗邻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包括开办合资或独资的生产、加工、装配、维修企业、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技术合作与转让以及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业务。凡在工商登记有效期内的经济实体,有资金来源,并具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规模,有境外合作对象的,均可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开展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边贸的经济核算,实行经贸合同单项单独记帐核算办法,明确经济责任和经营效果。
九、市政府为边贸总公司协调解决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作为扶持边贸专项资金。该贷款额度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协调使用,重点扶持经济效益好的经贸项目,特别是成套机电产品出口。
十、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在。“九五”期间前三年内,对边境贸易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凡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机械设备出口的企业,可在税前按出口销售收入的2%提取资金,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
(二)、与毗邻国家所进行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我方所得汇回国内部分免征所得税。
(三)、边贸经营合同所得利润应交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还办法,年底返还给企业,作为补充企业自有资金。
(四)、边贸经营有利润的企业,可在其创利中,提取30%作为奖励资金,每年奖励一次。
以上各项,均凭企业专题报告、对外合同、ww结汇水单或现汇收入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出口专用缴款通知书以及财务结算报表等有效单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两县一郊企业报县、郊政府审批。
十一、责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争取在越南注册一个企业,开展境外经营业务,并协调我市在越南境内的有关商务事项。
十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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