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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
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1996年1月l日起执行。


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


根据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7l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线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是:加强市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组织实施我市粮食总量乎衡,安排好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用好国家对粮食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协调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所占用,禁止用银行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垫付财政应拨未拨补贴款,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和实力,发挥国有粮食部门在市场竞争中的主渠道作用。
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粮食流通由市、县粮食局统一领导,粮食业务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运行;明确划分各级粮食事权和责任,各级财政的责任,粮食企业的责任;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分开,分别核算;粮食政策性业务企业要积极掌握粮源,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稳定价格;粮食企业在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经营,在竞争中增强活力和实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明确划分各级政策的粮食事权,搞好首府粮食总量平衡。
首府粮食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分级负责的体制,对粮食的生产和购、销、调、存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一)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储粮油由中央直接掌握,未经中央批准不得动用。
(二)国家定购粮、自治区专储粮、中央安排给我区的进口粮和地方进口粮由自治区掌握。主要用于;1、城乡定向口粮供应和军粮供应;2、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确需自治区帮助安排的救助粮; 3、市场粮价出现较大波动,需要进行吞吐调节、平抑价格、稳定市场的用粮。国家定购粮和自治区专储粮的收购、调拨、销售由自治区下达计划,价格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自治区统一确定。按照核定的规模建立自治区的粮食储备和风险金。
(三)市、县的粮食平衡,实行市长、县长负责制。主要责任是: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确保粮食总产量稳定增长;2、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粮食定购、议购、外购、销售、调拨、库存计划,确保我市粮食总量平衡,并服从全区总量平衡需要,3、按照核定的规模建立本级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金,管好用好储备粮和风险基金;4、配合完成中央和地方进口粮油接收任务,5、积极组织粮源,管理和安排好本地粮食市场,确保供应和粮价稳定。
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划分
(一)政策性业务是指执行政府职能,按照政府指令和要求进行的业务活动。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定购粮、国家储备粮油、自治区储备粮油、市级储备粮油、县级储备粮油、自治区计划内议购、外购粮油的收购、接收、储存、批发和城乡定向口粮及粮籍管理,军队用粮供应,为平抑市场粮油价格而进行的粮油吞吐活动。
(二)政策性业务的机构和单位是市粮食局、郊区粮食局、邕宁县粮食局、武鸣县粮食局、各粮库、粮管所、军供站。
市、县粮食局是政府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纳入同级政府序列。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按照“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组织实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落实和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按计划组织好议购、外购和储备,掌握粮源,安排好市场供应。
 农村粮管所(站)是粮食部门的基层单位,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乡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用粮、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隶属县、郊区粮食局领导和管理,不得下放,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搞个人承包、租赁。
 粮库,主要从事粮油仓储、批发、调运等政策性业务。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储粮油、自治区专储粮油、市、县级储备粮油及周转粮油要分开管理,分仓、分人、分别立帐、分别核算,实行定岗定员责任制。要确保粮油安全,完成接收和调运任务。
军供站,主要从事军队、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 
(三)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粮油加工和食品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等属于商业性经营单位。商业性经营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
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搞好政策性业多的前提下,也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以减轻负担,但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可以接费用。
四、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
(一)搞好两条线运行的关键是财务分开、核算分开。政策性业务单位与商业性经营单位,政策性业务单位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业务及多种经营,政策性业务单位的中央政策性业务与自治区、市、县的政策性业务、商业性经营单位商业性经营与代理的政策性业务,都必须从财务上分开,单独核算,防止互相挤占。
在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的基础上,对政策性业务单位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单位按规定的定额代理费用给予补贴,保证不拖不欠,足额及时拨补到位,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帐。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政策性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
1、补贴的范围。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新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比例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和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按自治区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自治区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自治区专项储备粮油和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1980年以前储备的“506"甲字粮油),按比例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市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市级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定向销售粮食的调拨费用和销售费用补贴,市粮食局、郊区粮食局机关行政经费补贴,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贴,市政府规定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县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县级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定向销售粮食的调拨和销售费用补贴,县粮食局机关行政补贴,县政府规定应由县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2、补贴标准。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的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按中央规定执行,自治区专项储备粮利息按实补贴,费用补贴参照中央的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市级专项储备粮利息按实补贴,费用补贴参照中央及自治区的标准,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确定。轮换费用按实补贴,定购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各环节的费用标准参照上年实绩,并考虑当年增减因素加合理利润确定。调拨费用按实补贴,粮籍管理人员核定18人,所需费用参考行政经费或代理费用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企业。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按实有人员和工资福利标准核定,政府规定的其他粮油政策性业务按补足差价、费用加合理利润率3.5%确定。
县级专项储备粮利息按实补贴,费用补贴参照中央及自治区标准由县政府委托财政局确定;轮换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补贴,定购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各环节的费用标准参照上年实绩,并考虑当年增减因素加合理利润确定。调拨费用按实补贴,居民粮籍管理人员及费用补贴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按实有人员和工资福利标准核定,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粮油政策性业务按补足差价、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
3、补贴来源。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拨补,应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拨补;属市、县级专项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定,购粮调拨费用补贴,定购粮定向销售费用补贴,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补,执行市、县政府政策性业务的费用补贴等,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或粮食风险金安排,定购粮收购、储存、加、工费用补贴通过购销差价解决或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渠道解决。
两线运行机制建立后,粮食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因此,对粮油政策性业务的补贴,各级财政一定要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不得拖欠和挂帐。
五、对粮食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市粮食企业还面临着富余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基础薄弱,设施陈旧,邕宁县粮食财务挂帐包袱重等困难和问题。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证两线运行的顺利实施,对粮食企业仍需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1、“九五”期间,应根据现行税制及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粮油和饲料、粮油复制品的国有粮食企业所上缴的所得税在国务院和区人民政府未有新规定之前,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返还的所得税主要用于改善企业的基础设施。
2、粮食部门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部份,五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粮食部门,用于粮食部门的基础设施改造。
3、粮食企业实行两线运行后,在自治区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仍继续执行现行的优惠扶持政策。
六、加强领导,确保两线运行改革顺利实施
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是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两线运行的新体制过渡。
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后,既要搞好政策性业务,又要搞活商业性经营,还要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任务很重。因此,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推动企业转换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为粮食部门两线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对从事其他经营的粮食企业采取扶持措施,财政上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银行对企业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要给予支持,各项优惠政策要保留,并妥善解决好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本实施方案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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