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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决议》[1996]年3月2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加强我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完善教育经费征收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5]5号)等有关文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二、1996年起,今后征收干部、工人以及各类从业人员的教育附加费比例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工人每人每年按上一年工资性总收入(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以及事业单位的教、护龄津贴等)的2%计征;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按上一年的工资性收入(含标准工资、效益工资、职务职称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等)的1.5%计征。该费的收缴工作须在每年的6月以前完成,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并1次性上缴市、县(郊)财政教育集资专户。超过期限的,凡有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局于7月代扣并上缴市、县(郊)财政教育集资专户;各类所有制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上缴。
三、凡1995年未缴纳或没有足额缴纳城镇干部、工人教育附加费的单位,必须在l996年6月以前一次性补办交清。拒不补交的,凡有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局于1996年7月代扣上缴各级财政教育集资专户。
四、负责代收代缴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财政、规划、建设、劳动、工商、国税、土地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南府发[1995]5号等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认真做好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基本建设项目、外地进入我市的劳务人员个体工商户(含私营企业主)、燃料油、征地等项目的教育附加费代收代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所收款项上缴市、县财政教育集资专户。
五、凡符合教育附加费减免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减免的,须向市、县(郊)“两基”达标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该办公室上报市、县(郊)政府批准方可减免教育附加费。
六、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要与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干部工人的政绩考核相挂钩:
(一)对完成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好的单位(包括代收代缴单位)和捐资助学成绩显著的个人,授予市级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光荣称号;
(二)对完成征收教育附加费任务较好的城区,市下拨给一定比例的资金。完成征收任务80-84%的(按单位数以及人数计,下同),下拨上缴总额的10-15%;完成征收任务85-89%,下拨上缴总额的16-20%;完成征收任务90-100%的,下拨上缴总额的21-25%。下拨资金必须专款用于改善本城区所辖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按代收代缴教育附加费项目工作量的大小,给有关代收代缴单位以征收总额1~5‰的资金奖励;
(四)对不完成当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包括代收代缴单位)年底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为各级文明单位;
(五)凡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或交纳额不足的干部、工人和各类从业人员,不能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
七、未完成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任务的,不予办理如下有关手续:
(一)对开发区、住宅区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设施或不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基建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许可证。原有建校园规划而开工后不按规定建设的,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交清应缴纳的基建项目教育附加费,并将占用校园用地所得的收益全部没收上缴财政教育集资专户;
(二)对征地不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的有关手续;
(三)对销售燃料油不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加油站、燃料油销售单位,由市国税局按《南宁市燃料油教育附加费开征管理办法》第八条处理,滞纳金标准为每日2%;
(四)对入城从业劳务不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市建设、劳动部门不予办理用工或务工经商的有关手续;
(五)对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不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各级控购办不予办理有关控购手续。
八、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必须专户储存,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必须加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南府发[1995]5号等文件精神,指定名主要领导负责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教育附加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于1996年5月底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市“两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容字数: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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