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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凡属普通建筑标准住宅(含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下同)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高层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非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商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后,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商管委会通过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住宅区管委会或产权、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管委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理费用测算,报市物价局暂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
2、绿化管理费;
3、清洁卫生费;
4、保安费;
5、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6、物业管理单位办公费及固定资产折旧费;
7、法定税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利润率,以第八条规定的费用构成2-6项为依据,属于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利润率最高不超过5%;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利润率最高不超过10%。
第十条 凡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都必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管委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争创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凡荣获市、自治区、国家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称号的,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允许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适当上浮,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及房产局另定。
第十三条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物价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
4、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5、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6、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武鸣县、邕宁县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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