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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气象事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气象事业的通知》(桂政发[199813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
加快发展我市地方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增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警报防御能力,是实施科技兴市战略,实现农业增产增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配套,进一步完善市、县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市、县二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城市灾害性监测预警系统,农业气象、商品粮基地和气象服务系统,市、县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和建立县级卫生通信vsat单收收站;更新市、县气象辅助通讯网设备等。这些项目建成后,将对我市的防灾减灾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县要按照气象现代化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本地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增加地方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87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互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尚未建立地方气象事业预算户头的县一定要在今年6月以前建立,县气象部门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立户数每年不应少于10万元,而且要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专项资金,要予以支持。
三、努力改善气象部门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气象属高科技、高投入行业的公益性服务行业,其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气象部门的特殊性,采取有力措施关心支持气象工作,保护气象观测环境,大力改善气象部门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气象部门干部职工排忧解难。对气象部门干部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和交通等工作、生活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地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县出台的各种补贴、津贴等福利待遇,各级政府要同等对待,气象部门干部职工也应享受,所需经费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各级政府应比照当地标准由地方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有关住房、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气象部门的干部职工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应与地方其他行业部门的干部职工子女一视同仁。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步伐。各级气象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形成气象事业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我市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要在1999年6月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内容字数: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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