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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抓好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引进先进技术是指南宁市属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交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国内外公司、团体或个人获得先进技术,其中包括:专利权或产权转让;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农作物新良种、栽培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
本规定的推广科技成果是以传统产业为对象,促进传统工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改善环境、提高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全程技术服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以形成规模效益为目标,推动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以计划为引导,通过技术有偿转让,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技术扩散。
第三条 引进先进技术,必须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
(一)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
(二)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地资源;
(四)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六)有利于生产安全;
(七)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
(八)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 推广科技成果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对行业的技术有导向作用;
(二)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已通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生产示范,证明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投资少、见效快、回收周期短;
(四)辐射方强、覆盖面广,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形成规模效益,能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需引进先进技术项目,都要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未经论证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重大的新技术、尖端技术引进项目,必须由市科委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专家参加论证,报自治区科委备案。
第六条 在引进先进技术中,必须注意符合行业规划和做好配套工作,要把引进技术同市内的研究开发工作结合起来,把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作为引进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各级经贸部门及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引进技术的登记制度和由科技情报部门负责的信息交流办法,避免重复引进和不必要的浪费。
第七条 引进先进技术需要国内货币配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优先予以安排,同时,在谈判、签证、汇总等方面的手续要力求简化。
第八条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引进先进技术,作为市引进先进技术项目的补助资金,市金融部门应给予提供贷款方便。
第九条 农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提高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粮、棉、油、菜、果、畜禽、水产等高产、优质、低耗、高效的科技成果,以及提高化肥、农药、农膜、农机质量及增加新品种的科技成果,工业项目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主,大力推广节能、降耗、节约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创汇节汇等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的科技成果。努力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的作用。
第十条 推广科技成果经费可由以下五个方面解决;
(一)承担推广单位自筹资金;
(二)银行科技贷款;
(三)市财政每年拨款;
(四)民间集资;
(五)吸收外资。
第十一条 推广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费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和培训费,不能单纯用于土建和扩大再生产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推广科技成果项目可以公开招标,各有关部门应对中标承担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和其他条件,以保证科技成果尽快实施推广。
第十三条 推广科技成果活动中,成果技术依托单位与实施单位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其价额、出资比例或股份额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推广后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亦应当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推广科技活动中,需要申报列入市级以上成果推广计划的或需要对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市科委会同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十五条 属集体完成(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员或课题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若单位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实施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可以有偿转让技术给外单位,但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有关权益的归属与分享。双方协议不成的,个人绝不能随意转让和推广,应由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裁定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引进先进技术和推广科技成果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在引进先进技术和推广科技成果活动中所取得的纯利润,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鼓励对该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列入引进计划和推广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合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并经市科委组织验收合格后,可按“南宁市科技进步奖”的要求和条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在引进先进技术和推广科技成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技工(农)贸一体化的科技产业集团或各种科研生产经营实体、技术开发集团,发展新技术、高技术产业,界入科技产业集团中间试验、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在项目申报、贷款、原材料、能源、运输安排等方面列入市级计划,优先解决。
第二十条引进方法除采用聘请专家作技术指导、技术顾问等形式外,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技术承包。欢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南宁市自办、承包、租赁、领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小企业。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企业、个体企业,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和民办科研机构,或到农村进行技术有偿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承包事务双方要签订合同书,保证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技术入股。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将自己的专有技术或科技成果向市各类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入股,其智力、技术折算为资本入股(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与企业合作开发,共担风险,并按企业和公司的章程取得相应的股息、红利。
(三)共同开发效益挂钩,对引进的共同开发项目,在不收技术转让费的前提下,由企业负担专家的劳务报酬和食宿交通费甩。开发取得的经济效益双方可按一定比例分享,具体问题在开发实施前商量签订合作协议书,按合作协议执行。
(四)来样生产,技术监督。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新产品样品供企业生产,同时要求派有关专家到企业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保证产品质量,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对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收益进行提成。
(五)合作攻关,成果共享。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可聘请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合作攻关,并共享取得的技术成果和效益,采用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协调攻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创造有利于本地引进科技成果及技术的良好环境。
(一)每年从科技成果推广经费中拿出一定数额资金作为引进科技成果和技术的专项费用。
(二)市科技管理部门应精心选择对南宁市社会经济推动力强、渗透面广、影响重大的课题作为主攻方向,吸收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本市的科技人员一起联合攻关。
(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有利于南宁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优先贷款,市属各级财政可以课题费的方式支持拨款。
(四)生产型企业从当年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1-3%和流通型企业从当年销售收入中提取1%以上的技术开发费,支持厂校、厂所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属生产性投入,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优惠措施。
(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派到南宁市从事各种有偿科技服务活动,纯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提取10-25%作为科技人员的酬金;纯利润在1o万元以上的可以提取5-20%作为科技人员的酬金;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酬金可以提取25-30%。
(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派员领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科技企业集团,可以按领办合同所得纯收入部分的20%奖励有关科技人员。
(四)市政府奖励为南宁“科教兴市”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
第二十三条 加强引进管理工作。
(一)引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及技术的管理工作归口由南宁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科委。管理人员编制另定。
(二)南宁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要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市场前景好而且适宜在南宁市开发的科技信息,为科技人员到农村、乡镇企业、中小型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工作传递信息、疏通渠道、牵线搭桥,形成有效的智力流动,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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