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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国有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统一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会计管理公司委派和管理。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
(三)热爱会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四)男55岁、女50岁以下(向社会招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五)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机构负责;
(二)委派会计人员在企业负责人领导和财务总监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和有关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三)协助企业领导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所有经济业务事项能够按规定的程序予以记录,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纪律,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应当予以指出或者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五)参与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转改制方案的制定;
(六)参与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贷款担保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与执行;
(七)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资金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八)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并加强对所在企业出纳及其他会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九)服从委派机构的管理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委派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参加委派机构组织的各种学习。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
(一)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依法组织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审核企业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
(四)对所在财会部门的其他财会人员的配置、任职和考核提出意见;
(五)对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方案提出意见。
第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
(三)虚列或者隐瞒企业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四)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五)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七)发现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拒绝或者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
(八)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七条 委派会计由企业推荐或个人自荐(企业若无合适人选,由会计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经会计管理公司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由会计管理公司聘用后委派到企业。
第八条 委派会计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一般为二年,聘用期满可续聘;经考核聘用的委派会计人员,其人事、组织、工资关系从原企业转入会计管理公司。向社会招聘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制度。
第十条 委派会计的职称资格考试、评定,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委派会计人员。由会计管理公司按规定聘任。
第十一条 受委派企业发现委派会计人员不胜任该岗位工作时可以写出书面报告送交会计管理公司,会计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适当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二条 需要调整的委派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办好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员监交。
第十三条 会计管理公司按规定与委派会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原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会计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有偿服务,服务费由受委派企业交纳。收费标准按企业类型标准制订。因统一调整工资、福利需要增加收费时,由会计管理公司依照调整的费用标准另行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委派会计的服务费。
第六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业务上受财政机关和会计管理公司指导。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后续教育由会计管理公司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公司和财政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管理,成本核算进行监督,并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
第七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按《南宁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南人字[1997]19号)执行,并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由会计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在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作为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培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委派会计人员,由会计管理公司安排其进行专门培训,并给予一年的留用期,在留用期内仍不称职的,会计管理公司收回会计证、发布取消其任职资格的通知,并中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严格按照《会计法》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委派会计人员,由会计管理公司报国资委予以表彰或奖励,作为晋升、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委派会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或行政处罚,扣发奖金,取消会计任职资格,收回《会计证》,报请有关部门撤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应当支持委派会计人员对依法行使职权,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会计管理公司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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