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捐资助学款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捐资助学行为,加强对捐资助学工作的管理,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二、捐资助学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搞摊派或变相摊派,违反者要严肃处理。
三、捐资助学的款物(含向指定学校捐资)一律分别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也可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代为接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捐资助学的款物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五、捐资款必须全额存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开设的捐资助学专户,专款专用,并充分尊重捐资者的意愿,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捐资助学款的使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捐资助学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助学者的监督。
七、对于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八、对于克扣、挪用、贪污捐资助学款物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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