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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
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南宁市各种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完善风险抵押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各种风险抵押金是指由各系统或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发起人)为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年度或特定工作目标,要求系统内各单位或相关人员交纳的、到考核期满时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返还或抵扣的抵押性保证金。 
二、实行风险抵押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审批程序为:先由发起人根据政府和本系统的工作目标,制定出具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其中,凡是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作为兑现风险抵押奖励基金的,还需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上报政府审批。主管部门所属二层机构实行风险抵押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风险抵押金实行财政集中管理。风险抵押金视同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设立风险抵押金专户,各执行单位应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后十五天以内,将全部风险抵押金集中上缴发起人,发起人在收到抵押金三日内将抵押金一次全额缴入财政风险抵押金专户,并附上各执行单位或特定缴款人缴纳抵押金清单。 
四、年度终了,由各发起人对本系统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完成工作目标应退回缴款人的风险抵押金,经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根据主管部门的退款申请及时回拨。凡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抵扣的风险抵押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划作风险抵押统筹金处理。 
五、凡未将风险抵押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的单位,取消当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励条款的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其所属系统上缴的风险抵押金的20%划为风险抵押统筹金。 
六、凡年终兑现风险抵押奖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原则予以兑现。 
七、实行风险抵押金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必须将年度工作目标予以明确,综合考核:各项工作目标条款,不能多项分割、多项制定不同的考评办法套取风险抵押奖。 
八、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及时清缴风险抵押金,把好风险抵押金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审批关,尤其是对专项工作目标的审批。对综合目标和单项目标管理责任制奖要区别对待,拉开档次。 
九、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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