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
为了加快我市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的进度,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产优化重组的步伐,对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的企业破产、兼并、改制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通知如下:
1、根据国发[1997]10号文对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及地价评估要努力降低评估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号文“要努力降低破产成本,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收免收诉讼费用”和“对于评估、审计等方面的收费,要认真审查,按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成本费用支付”的精神。我市企业破产的审计评估(含土地估价)、诉讼等收费按收费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2、我市进行兼并、出售和改制的企业在资产(包括土地)评估、产权交易、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验资及变更登记等手续费用,按通常执行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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