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
为了抵御洪水的侵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洪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开征防洪保安费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凡在南宁市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
(一)从增值税、营业税附征。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含其他个人),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4.5%征收;凡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减免税额的4.5%缴纳防洪保安费,于月终10日内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缴交。
(二)从预算外资金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群众组织,按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的1%征收。
(三)从个人收入中征收。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月工资收入分档次一次性征收:
1、月收入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
2、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
3、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
4、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四)向旅客征收。凡住宿宾馆、饭店、旅馆(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的旅客,按实际支付住宿费(房价)的3%加收。
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对农民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好用足每年的20个义务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需要,义务工可“以资代劳”。
二、免征防洪保安费的范围
(一)离退休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残疾人员;
(四)监狱、劳教单位;
(五)军工企业生产军用品部分。
三、防洪保安费的缴交期限
(一)按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附征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按月缴交,月终10日内缴交。
(二)按工资总额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每年缴交一次,由所在企业、单位于当年的6月份代扣代缴。
(三)按预算外资金收入征收防洪保安费,实行按季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办法,分别于当年季度结束后5天内预缴,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清缴。
四、对于防洪保安费缴交人或代扣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缴交防洪保安费的,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2‰的滞纳金;对采取伪造、隐匿帐簿、凭证,不列或少列等手段,不缴或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除追缴其少缴或不缴部分外,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缴的防洪保安费,滞纳金和罚款屡催不交的,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中扣缴。
五、南宁市区域内征收防洪保安费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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