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设立行为,搞好公司内部职工出资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由工会发起并组织领导,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
第四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以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旨在通过职工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并与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职工对公司资产经营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的活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建立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制定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四)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五)建立职工持股会需有董事会的决议。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二)内部职工个人出资份额和出资总额;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出资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六)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及其职责;
(七)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职责;
(八)职工持股会会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向公司全体职工提出职工持股会方案,将持股会的章程草案、公司改制或设立可行性报告等文本,提前一周发至职工代表手中,广泛听取全体职工的意见,适当时候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持股会章程草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向市总工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附送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
(四)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的样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承认持股会章程,依照章程办理入会手续,获得持股会出资证明即为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
第十一条 持股会会员不以公司股东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而通过持股会同公司之间承担以出资为限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在持股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对持股会事务的表决权、质询权,并通过持股会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转让出资或优先购买其他出资者转让出资;
3、参加持股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对持股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有权享受资产收益,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在公司破产、解散进行清算时,通过持股会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取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二)会员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持股会决议;
2、按规定缴纳出资额;
3、依本人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相应债务;
4、关心、支持持股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按规定转让全部出资后,其会员资格随之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通过持股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增加职工投资或转让股本。
第十五条 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工会主席兼任),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若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理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执行理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收集会员出资购买公司股份;
(四)管理内部职工个人出资凭证;
(五)管理内部职工出资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六)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制定会员分配方案及办理分红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可设监事一名,监事为本会经济活动的监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持股会财务执行情况;
(二)对理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维护会员利益。当理事行为损害会员利益时,要求其纠正。
第二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持股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理事会的任期以及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工会的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会章规定。给持股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得担任持股会理事、监事职务的人员的规定,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必需的人员编制、费用和场地由公司负责提供。理事会的活动费用支出应定期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出资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设立或增资扩股时,由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出资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内部职工出资凭证。内部职工出资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出资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出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职工出资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
(三)出资的变动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负责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字样。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死亡时,其出资额可续留或馈赠或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收回,转让给本会其他会员。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可以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三十六条 持股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持股会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六章 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持股会因公司破产等原因而解散和清算时。其解散的条件、清算的程序和法律手续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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